第二十七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条件明确、程序规范、接受监督”的招生“阳光工程”的工作要求,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参加广东省高职院校五年一贯制高职单独招生考试成绩为录取的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八条 术科考试成绩认定方式
(一)术科考试成绩为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单独组织的术科考试成绩,成绩以百分制计算。
(二)我校认可考生在其他五年制高职试点院校获得的艺术类术科考试合格等级,但投档录取时术科成绩只按60分计算。
第二十九条 我校由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划定文化课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在考生术科考试合格基础上,我校依据考生志愿和学校确定的录取原则,对投档考生进行择优录取。
第三十条 对于音乐类专业(音乐教育)、舞蹈类专业(舞蹈表演)的投档考生,我校的专业录取采用“专业志愿优先”原则,优先录取招生专业的第一专业志愿考生。各招生专业的录取原则及步骤如下:
(一)在所有出档考生中,筛选出本专业具备录取资格的考生。其中具备音乐教育专业录取资格的条件为文化课总分达到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且音乐类专业术科考试合格;具备舞蹈表演专业录取资格的条件为文化课总分达到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且舞蹈类专业术科考试合格。
(二)先将具备录取资格的第一专业志愿考生按术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名,并按排名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本阶段录取人数为招生计划数的60%。若考生术科成绩相同时,文化课总分高者排名靠前;文化课总分也相同时,语文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三)再将具备录取资格但未被录取的第一专业志愿考生按文化课总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名,并按排名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本阶段录取人数为招生计划数的40%。若考生文化课总分相同时,术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文化课和术科成绩都相同时,语文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四)在本专业具备录取资格的第一专业志愿考生录取完毕后,若招生计划仍有空额,则继续录取具备录取资格的第二专业志愿考生。录取时,按文化课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五)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①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②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可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且考生具备录取资格的专业录取;若考生不具备招生计划有空额专业的录取资格,作退档处理。
第三十一条 我校将按广东省教育考试院时间安排,确定及公示预录取考生名单,并上报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备案。学校根据审核通过后的考生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并将录取名单在学校招生信息网上公布。正式录取后,学校不予调整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