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湾区2019年公办小学对口地段和公办初中派位表出炉~快来看看吧~
2019年荔湾区小学适龄儿童
入学登记地段和插班转学登记地段安排
2019年荔湾区小学一年级招生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规范和加强我区小学一年级招生工作,努力让每个荔湾学子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穗教规字[2018]3号)和《广州市教育·局转发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穗教转〔2019〕7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小学招生坚持以区为主、实行属地管理。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协调统筹全区招生工作,下设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区教育·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区域内学校招生工作。
(二)公办小学、民办小学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坚持小学一年级“零起点”教学,严禁以考试或任何变相形式进行招生。
(三)符合地段生条件的适龄儿童在地段学校按《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粤教基[2014]24号)建立学籍。学校需按《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编班管理暂行办法》(粤教基[2007]63号)做好学生编班工作,并按学籍管理规定做好学籍申报和确认工作。
(四)切实加强招生计划的管理。公、民办小学的招生计划报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审定通过后,正式下达并向社会公布。各小学招生计划经核定、发布后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由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批准。
(五)切实做好符合条件的承租人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
对于具有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并在我区租赁的房屋作为唯一居住地,持住建部门认可的房屋租赁合同(须为住宅用途房屋)及登记备案证明,截止到2019年8月31日房屋租赁合同及登记备案已生效一年或以上,其适龄子女由区教育·局安排到公办小学(含政府补贴的民办学校)就读;房屋租赁合同及登记备案不足一年的,原则上由户籍所在区安排学位。
(一)适龄入学
2013年8月31日及之前出生,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地段报名登记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报区教育·局小学教育科审核备案;延缓入学期满,应即入学。
(二)免试就近入学
小学生就近入学是指相对就近入学。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制定义务教育办学条件标准、义务教育实施步骤和规划统计指标问题的几点意见》([87]教规字002号)规定,学生居住地与学校距离原则上应在3公里以内,在这个范围内,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学校的分布及生源情况,统筹划分入学地段,合理分配学位,在此半径范围内即属就近入学。
第一,学位分配按“人户一致”,以实际居住地为依据入学。
“人户一致”是指适龄儿童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居住在一起、户口也在一起,并且户籍地址与房产或租赁地址一致,户籍户主与房产业主或租赁人一致,是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确无房产,需居住在祖辈房产的,户籍户主与房产业主或租赁人一致,是适龄儿童的祖辈。
“实际居住地”是指以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拥有产权并实际居住的地点,或适龄儿童的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确无房产,但居住在祖辈房产或合法租赁并实际居住的唯一地点。
第二,实行按学校服务地段对口入学和统筹安排入学。
各小学的招生服务地段由区教育局根据本区的生源及学校综合布局情况划定。根据《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穗教规字[2018]3号),对按学校服务地段对口入学生源的界定和统筹安排入学生源的界定,按照以下办法执行:
一是对口入学。适龄儿童本人与父母同户同住,并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按各小学服务地段对口入学的办法执行。
1.属手续完备的一手房,能提供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同一户籍的本区居民户口簿,以及与该户籍一致的房产证或购房发票和购房协议者(即户主与业主一致,均为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且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拥有该完全房产。
2.属手续完备、已经办理各种交易手续二手房的,只要该住宅单元以往业主没有小孩在对口地段小学在读1—5年级,并能提供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同一户籍的本区居民户口簿,以及与该户籍一致的房产证或购房发票和购房协议者,且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拥有该完全房产。
3.属祖辈房产,能提供适龄儿童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及与祖辈同一户籍(户主须为该同户同住祖辈)的本区居民户口簿,以及与该户籍一致的房产证或购房发票和购房协议者,该住宅单元以往业主没有小孩在对口地段小学在读1—5年级,适龄儿童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从入户该户籍地址算起到2019年8月31日止在该户籍地址入户并居住满两年的,且其祖辈拥有该完全房产。
4.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并在我区租赁的房屋作为唯一居住地,持住建部门认可的房屋租赁合同(须为住宅用途房屋)及登记备案证明,截止到2019年8月31日房屋租赁合同及登记备案已生效一年或以上,能提供与该租住地址一致的户口簿,该地址户籍户主与租赁人均为该适龄儿童的祖辈、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者,且该地址并无在对口小学在读1-5年级的。
5.符合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学生条件(见附件1),并经审核公示的政策性照顾学生,能提供其实际居住地的房产证或购房发票和购房协议、或持住建部门认可的唯一房屋租赁合同(须为住宅用途房屋)及登记备案证明以实际居住地为依据。
二是统筹入学。不符合以上条件,或属以下情况之一者,按统筹安排学位的办法入学。统筹安排入学的学生与按对口服务地段入学的学生同等待遇。
1.适龄儿童及父(母)均属广州市荔湾区集体户,集体户口与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者,以实际居住地为依据,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2.因拆迁原因造成户口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户籍在荔湾区,属临迁性质暂时居住在其他区者,可凭拆迁协议在实际居住地所在区申请学位;属临迁性质暂时居住在荔湾区非原户籍所在地者,由荔湾区教育·局根据其实际居住地统筹安排学位;户籍在荔湾区,属永迁性质且已实际居住在其他区者,可在实际居住地所在区申请学位;户籍在其他区,属永迁性质居住在荔湾区者,由荔湾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户籍在其他区,属临迁性质暂时居住在荔湾区者,由荔湾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3.具有广州市户籍的适龄儿童,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不同属一个区的,按以下情况分类处理:
(1)适龄儿童户籍地址与其法定监护人名下的房产证明不属同一个区的,可向其法定监护人名下房产所在区教育·局申请公办学位。
(2)根据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等中心城区一体化发展要求,具有上述六个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名下房产位于番禺、花都、南沙、增城、从化的行政区,但在中心城区仍具有居住条件的,可向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实际居住地所在区教育·局申请公办学位,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三)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1.按照《2019年荔湾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工作的实施方案》,来穗人员可上荔湾教育信息网查询文件及日程安排、受理点等相关材料,按照相关要求先网上报名,再到受理点提交证明材料,为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制入学。
2.持港澳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居民,符合以下所列条件的,可为其适龄随迁子女申请小学一年级学位。经审核通过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学位或政府实行补贴的民办学校的学位:
(1)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证;
(2)在广州市有合法稳定工作(能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或者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3)在荔湾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申请人或配偶拥有荔湾区自有产权住房; 或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但在我区租赁的房屋作为唯一居住地,持住建部门认可的房屋租赁合同(须为住宅用途房屋)及登记备案证明,截止到2019年8月31日房屋租赁合同及登记备案已生效一年或以上)。
(四)入学程序
全市公办小学招生自2015年起实行网上报名,2019年全市公办、民办小学统一实行网上报名。
1.穗籍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于5月5日至10日登陆“广州市公办小学报名系统”填写报名信息,登记有效后,于5月18日至20日根据网上预约时间段到报名学校进行资料审核。经公办小学审核、区教育·局确认后,适龄儿童取得录取资格。6月15日公办小学派发录取通知书。
2.报读民办小学的非广州市户籍适龄儿童于5月16日至20日登录“广州市民办小学报名系统”填写报名信息,根据各民办小学的预告规定到报名学校进行资料审核。经民办学校审核、区教育·局确认后,适龄儿童取得录取资格。
3.有条件的公办学校可接受不符合政策性照顾学生条件和不符合积分入学条件的非广州市户籍适龄儿童的申请登记,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于规定时间到相应的学校申请。
4.逾期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办理报名登记和审核资料的广州市户籍适龄儿童,可于8月27日至28日到户籍地对应学校递交补报名申请,补报名者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5.去年申请延缓到今年入学的适龄儿童,按去年划分的对口服务地段学校或去年统筹的学校接收,对未经申请及批准,擅自推迟入学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6.为做好入学地段的统筹规划,原则上同一户籍地址、同一房产、同一租住房只在辖内学校对应安排一个学位(双胞胎、多胞胎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外)。如同一户籍及同一房产或同一租住房,在其对口服务地段学校已经有学生在读1—5年级的,该适龄子女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7.“人户不一致”的适龄儿童,户籍地址和实际居住地址都属荔湾区的,在实际居住对口学校审核资料,由荔湾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户籍在荔湾区,实际居住在他区的,在实际居住地所在区对口学校审核资料及安排学位;户籍地在其他区,实际居住在荔湾区的,在荔湾区对口学校审核资料,由荔湾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监督投诉电话: 81958161(荔湾区教育局监察审计科)
81948311(荔湾区教育局小学教育科)
2019年荔湾区小学毕业生电脑派位分组表
2019年荔湾区属初中招生计划
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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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一班数
|
广州市第一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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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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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第四中学龙津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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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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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海中学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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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西关外国语学校
|
8
|
广州市西关培英中学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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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流花中学
|
6
|
广州市第23中学
|
6
|
广州市第24中学
|
6
|
广州市陈嘉庚纪念中学
|
8
|
广州市美华中学
|
8
|
荔湾区双桥中学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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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真光中学岭南湾畔校区(初中部)
|
6
|
西关广雅实验学校
|
6
|
北片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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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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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真光中学芳村花园校区(初中部)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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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第93中学
|
6
|
荔湾区花地中学
|
6
|
荔湾区东漖中学
|
6
|
荔湾区文伟中学
|
6
|
荔湾区金道中学
|
8
|
广州市第四中学初中部逸彩校区
|
6
|
中国教科院荔湾实验学校
|
4
|
广东实验中学荔湾学校
|
8
|
南片合计
|
58
|
全区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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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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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2019年初中招生工作方案
(一)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各学校做好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少年情况排查,建立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少年工作台账,做好控辍保学工作。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各中学要严格执行区教育局下发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见附件1),严格控制班额,初中每班不能超过50人。新生入学后,学校按《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编班管理暂行办法》做好学生编班工作,并按省、市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向区教育局做好学籍申报、确认工作。
(三)具有本市户籍,在我区小学毕业的学生(含经批准的政策性照顾学生),按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在我区范围内电脑派位升学。
(四)户籍在我区的外地返区生、外区跨入我区升学的小学毕业生,采取电脑派位方式安排学位;区内跨组升学的小学毕业生,采取电脑派位方式安排学位。
(五)经市、区教育局审定的体育、艺术传统项目学校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按照市、区教育局有关规定执行,方案另发。体育、艺术特长生提前录取后不再参加电脑派位。
(六)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广州市荔湾区义务教育阶段实施小班教学改革方案的复函》(粤教规函[2011]95号),广州市荔湾区花地中学、广州市第二十三中学和广州市第二十四中学进行小班教学课题实验,分别在相关组内采取电脑派位方式进行招生录取,班额控制在30人以内。
(七)广州市第四中学逸彩校区、广州市真光中学岭南湾畔校区(初中部)、西关广雅实验学校按照相关规定优先招收具有广州市户籍的业主子女就读。广州市协和中学原则上对口招收广州市协和小学毕业生。
(八)根据广州市教育局有关规定,广州市西关外国语学校除特长生以外的学位,在全区范围内采取电脑派位的方式招生,方案另发。
(九)荔湾区小学毕业生采用电脑派位分配学位。各公办初中学位,按就近入学的原则,以同一比例分配到相应的学校组,使各组不同层次学校的搭配尽可能均衡合理(见附件2)。全体小学毕业生在毕业学校报名,在组内按志愿顺序填报本组的所有中学,然后通过电脑派位分配到中学就读。
(一)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开展政策性照顾学生的审批工作。经区教育局按规定批准并公示的政策性照顾学生(见附件3),按“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参加电脑派位到公办学校就读。
(二)切实做好在我区就读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入读工作。严格执行广州市出台的《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穗府办函[2016]17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来穗人广州市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穗府规[2018]9号)、《2019年度荔湾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实施方案》(荔教[2019]35号)文件精神,做好符合条件适龄儿童少年就读工作。
(三)持港澳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居民,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为其适龄随迁子女申请初中一年级学位。经审核通过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电脑派位初中公办学校学位或政府实行补贴的民办学校的学位:
1.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证;
2.在广州市有合法稳定工作(能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或者能够佐证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3.在荔湾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申请人或配偶拥有荔湾区自有产权住房; 或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并在我区租赁的房屋作为唯一居住地,持住建部门认可的房屋租赁合同(须为住宅用途房屋)及登记备案佐证,截止到2019年8月31日房屋租赁合同及登记备案已生效一年或以上)。
(四)切实做好符合条件的承租人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17]29号)和《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符合条件的承租人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穗教基教一[2017]53号)等精神,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监护人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以监护人在我区租赁的房屋作为唯一居住地,当地住建部门认可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佐证的(须为住宅用途房屋),且监护人到全市统一招生报名时房屋租赁备案已生效一年或以上(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2019年8月31日),由区教育局电脑派位安排到区公办学校就读。
(五)残疾生(主要指因跛残等影响正常行走的学生)报名时由学校出具佐证材料,附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鉴定书或由市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由区教育局审定后,安排到相对就近的中学就读。对较为特殊的残疾儿童,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加具意见后报区教育局小教科审核批准后,报中教科备案。
(六)严格按照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工作管理若干意见》(穗教发[2007]51号)文件精神做好随班就读学生的管理工作。
(七)根据《广州市荔湾区教育局关于印发推进集团化办学实施方案的通知》(荔教[2018]53号)文件精神,积极探索集团内中、小学对口招生办法。
(一)外地返区升学办法
具有本区户籍的非本区小学毕业生回我区升学,由学生的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毕业小学学籍和户籍等佐证材料到区教育局办理。
(二)跨区、跨组升中办法
1.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在毕业小学所在区内升学。户籍在我区的个别学生,确有实际困难需申请回我区升学,由学生的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毕业小学学籍和户籍等佐证材料到区教育局办理。
2.如因实际居住地确实与划定的组内学校距离超过3公里范围的学生,可申请在区内跨组报名升学。
3.凡跨报我区或跨组报名的,必须严格按要求做好审批手续。批准跨区、跨组升学的学生,在原毕业学校参加毕业考试。
(三)承租人适龄子女返区升学办法
符合上述第二款第(四)条件的承租人适龄子女申请回我区升学,由学生的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毕业小学学籍、户籍、房屋租赁合同和登记备案表等佐证材料到区教育局办理。区教育局按其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地址为实际居住地,电脑派位安排区公办学校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