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本校相关规定执行。
(一)优秀新生奖:奖励广东省普通高考第一组志愿报考我校的高考成绩前7名新生,其中一等奖3名,奖金5000元/生,二等奖4名,奖金2000元/生;奖励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依学考成绩录取)第一次投档总分前3名新生,奖金3000元/人。
(二)政府设立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学年)、大学新生资助金(减免广东省户籍新生当年学费,最高减免6000元)、国家助学金(2000-4000元/生/学年)等专项奖助学金,用于奖励成绩优秀学生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此外学校还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励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每学年评选一次,最高金额为3000元/生/学年。
(三)学校还接受社会捐赠设有多个助学基金项目,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设立500多个经济困难学生勤工助学岗位, 200多万元专款作为岗位工资补贴。
(四)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向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每年最高可贷款8000元/生/学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