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九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1.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奖学金分别为校长特别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500元。
2.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规定设立国家奖学金:奖励金额8000元/生·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金额5000元/生·年;国家助学金:资助金额3000元/生·年;具体名额由省教育厅分配。
3. 学校为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贷款金额不超过8000元/生·年,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4.学校为困难学生提供勤工俭学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