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本校相关规定执行。
1.国家奖学金:符合条件的特别优秀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
2.国家励志奖学金:符合条件的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
3.国家助学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属特别困难的学生4000元/生·年,困难的学生3000元/生·年,一般困难的学生2000元/生·年;
4.校内优秀学生奖学金: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5.国家助学贷款: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最高可获得8000元/生·年);
6.符合建档立卡的学生由国家财政拨款,学校下发5000元/生·年学费补助,生源地资助7000元/生·年生活费补助;
7.南粤扶残助学工程: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大学生可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残联提出申请一次性资助10000元。
8.学校设立董事长津贴,用于资助品学兼优且家庭困难学生;
9.其它: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实行动态管理,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