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查办学资质
各地市要严格对照《标准》,开展办学资质清查工作。对达不到标准的中职学校(体育、艺术类和特殊教育学校除外),不再单独设置、不再独立招生;对已连续3年以上(含3年)未招生的中职学校,要重新从严核定其办学资质,对不符合本市中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划的应坚决予以撤销;对已实质性并入高等院校的中职学校,要及时注销机构代码,不再保留中职学校建制、事业统计年报时不计校数,视情况需要可以在高等学校内附设中职班;坚决清理“一校多牌”,从2019年秋季学期起,每所中职学校只能保留1个名称、1个组织机构代码,在教育事业年报统计时按1所学校计算,不得重复统计;对决定停办、撤销的中职学校,在其最后一届学生毕业后取消其中职学校统计机构代码,不再纳入事业年报统计。
(二)整合公办资源
各地市要统筹整合市属和县(市、区)属公办中职学校,集中力量办好一批在当地起示范引领作用的中职学校;要加强对县(市、区)属公办中职学校的规划和引导,对不具备办学条件的要坚决撤并,对规划保留的要切实加强指导和支持;对辖区内“小、散、弱”公办中职学校,应采取合并、合作、托管、集团办学、校园土地置换等措施做大做优。鼓励中等职业教育资源有效组合;鼓励市属中职学校与县属中职学校联动发展,可将规模较小的县属中职学校办成市属优质中职学校的分校;规划新建的中职学校要向产业和人口聚集区集中,将职业教育办到产业园区;鼓励中职学校与高新区、开发区、产业园区或专业镇对口合作,共同开展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县(市、区)教师进修学校要积极转型为县级教师发展中心,统筹县域内教师全员培训和教师专业发展等相关工作,在教育事业统计工作中不再作为中职学校统计。
(三)规范民办学校
各地市在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民办职业教育发展的基础上,要将民办中职学校纳入全市中职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规划和引导。要严格落实办学资质清查工作,对不达标的学校要限制直至暂停学历教育招生资格、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达标的要及时予以撤销。鼓励和支持民办中职学校之间通过合资、合作等形式进行资源整合,支持优质民办中职学校整合规模小、条件差、质量低、特色不显著和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其他民办中职学校。鼓励行业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参与民办中职学校资源重组;支持建立公办和民办中职学校相互委托管理和购买服务机制;允许公办中职学校牵头整合民办中职学校或民办中职学校牵头整合公办中职学校,以混合所有制形式办学。
(四)优化专业设置
各地市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企业参与的专业设置定期评估机制,根据当地产业发展的规律特点,结合国家和省重大产业发展规划,优化辖区内中职学校专业结构,提高专业设置与当地产业发展的吻合度。要统一规划、调整辖区内学校各专业的数量和布点数,按照“一校一特色”原则,对同类专业进行调整撤并,提高学校之间主干专业的差异性。要通过“双精准”示范专业建设等项目,引导和支持辖区内中职学校打造各自的优势专业。每所中职学校要重点建设3-5个与区域支柱产业、特色产业发展相适应的主干专业(群),并逐步扩大主干专业(群)招生规模;要加强与区域行业、企业、工业园区等合作,校企共同研究专业设置、共同设计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开发课程、共同开发教材、共同组建教学团队、共同建设实训实习平台、共同制定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和共同开展考核评价。国家控制专业设置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审批、备案。
(五)拓展服务功能
各地市要积极支持中职学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要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等部门形成合力,建立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好中职学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面临的共性问题;要定期掌握本地中职学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情况,摸清有关底数;要加强与行业及行业主管部门对接,了解各行各业职业技能培训需求情况;要落实好国家和省已有政策,中职学校教师依法取得的面向社会开展培训的劳务收入单独据实核定,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调控基数。中职学校要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大力拓展服务功能,主动面向行业企业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新技术推广等。要结合本校实际,围绕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面向在校学生和全体社会成员广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要积极招收初高中毕业未升学学生、退役军人、退役运动员、下岗职工、返乡农民工等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助力普及高中阶段教育;要大力开展新型职业农民、“粤菜师傅”等专项培训,服务乡村振兴战略;要帮助部分学业困难学生按规定完成义务教育,并接受部分职业技能学习;要联合中小学校开展劳动和职业启蒙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