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珠海学院本科插班生考场查询、进校指引、用餐方式等安排公布!

2020/6/9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  阅读:  【放大镜】  


一、本科插班生考试时间安排

(北京时间)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本科插班生考场查询、进校指引、用餐方式等安排公布!


美术专业课考试时间:

6月14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英语专业考生英语听力考试时间:

6月13日上午11:00-12:00


请考生自备耳机,建议使用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使用的无线调频耳机,频率调至82.0MHz或85.0MHz(同等功能的收音机也可以)


二、考生考点考试信息查询


为方便考生提前了解考场,考生可扫描以下二维码,认真阅读《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插班生招生考试考场规则》后,点击“我已经阅读考生须知”按钮,进入“考生查询”页面,输入本人身份证号后八位和姓名,点击“查询”,即可查看本人考生号码、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考试地点等相关信息。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本科插班生考场查询、进校指引、用餐方式等安排公布!

扫一扫查询考场信息


三、考生健康情况监测


1.所有考生考前14天(5月31日)起,须按要求进行考前连续14天的个人健康情况及活动轨迹申报,并注册粤康码。未注册“粤康码”的考生不予打印准考证,不得参加考试。考前14天出现发热、干咳、乏力、鼻塞、流涕、咽痛、腹泻等疑似症状(简称疑似症状,下同)、从中高风险地区返回或粤康码为红码的考生,须提供考前7天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参加考试。


2.尚在外地的考生应了解考点所在地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及时返回,并按属地化要求和规定进行管理,以免耽误考试。根据我省卫生防疫相关规定,从境外或高风险地区返粤及“粤康码”红码的人员,须按当地要求先隔离14天。


四、考点入口体温检测和校园内交通管理


1.根据广东省2020年普通高校本科插班生考试防疫工作指引,要求扩大考点外警戒范围。为防止出现考点外送考人员聚集,学校外围要设立警戒线,扩大警戒区域范围,除本校原有人员外,仅限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进入。


2.6月12日上午12:00-17:00为看考场时间、6月13日、14日为考试期间,6月12日、13日、14日学校在东门、南一门设置入口体温检测专用通道。考前90分钟起,组织考生,沿体温检测通道,分散有序入场,保证间隔。东门、南一门检测专用通道所有进入考生要求佩戴口罩,逐一检测体温,核查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凭准考证、身份证、粤康码进入校园,机动车禁止进入,考务人员和校内人员机动车通过南二门进入,考生通过专用通道可以选择共享单车或步行直接前往考场,不得在考点内随意走动。发热考生由专人引导径直前往带防护措施的隔离考场。


学校东门入口:通过检测后步行到考场预计需要10分钟,骑共享单车预计需要5分钟。


特别提醒:机动车和送考人员禁止进入


学校南一门入口:通过检测后步行到考场预计需要25分钟,骑共享单车预计需要15分钟。


特别提醒:机动车和送考人员禁止进入


3.在考场入口学校已经准备一定数量的快速手消毒液供考生使用。考生使用快速手消毒液消毒双手后,应直接进入考场考试,尽量避免再用手接触其他物品。


4.考生在考试时必须佩戴口罩。


5.每半天考试结束后,学校由工作人员对各考区教学楼进行封楼消毒,考生不可以在考场内逗留。


五、异常情况处置


1.正处于隔离医学观察治疗、集中隔离观察期的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复检阳性人员、无症状感染者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


2.考前14天内出现疑似症状、去过中高风险地区或“粤康码”为红码的考生,有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经考点卫生防疫人员评估可以参加考试的,体温正常的考生安排在备用考场参加考试,体温超过37.3度的发热考生安排在隔离考场参加考试。


3.考试期间,如发现新冠肺炎疑似病例时,相关考生应就地隔离,其他考生有序撤离做好登记,协助疾控机构做好密接者判定及实施隔离措施。


具体请查看:广东省2020年普通高校本科插班生考试防疫工作指引


六、学校后勤保障


1、就餐(仅提供午餐)

方式一:学校在考场附近设立供餐点,请考生按照现场工作人员的指引有序购餐,供餐点仅提供统一套餐,不提供自选餐。

方式二:考生可以自行前往开餐食堂(膳香园一厅)购餐,并按照食堂现场提示以及工作人员的指引有序购餐,考生可以堂食(因防疫要求,座位有限)或打包带走,食堂仅提供统一套餐,不提供自选餐。


2、校内共享单车:校内共享单车为青桔单车,请有需要的同学,先行下载“滴滴出行”app或者“青桔”app以便使用。


3、校内免费直饮水:使用流程:扫描二维码(下图),下载“点点app”,点击“我要喝水”并扫描直饮水设备上二维码即可免费饮水。


4、医疗保障:如考生身体不适,可告知监考老师或拨打校卫生服务中心电话7626120。


关于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插班生招生考试严肃考风考纪的通知


各位考生:

  根据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工作安排,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插班生招生考试将于2020年6月13-14日进行,为进一步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考试安全顺利进行,现将有关考风考纪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考试期间实行封楼管理,学校将对考场内、外环境进行监控。

  二、本次考试全面启用考场视频监控系统,考生必须遵守国家教育考试相关规定,违者将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严肃处理。

  三、考生不得将手机、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等带入考场。考试期间如发现考生随身携带手机、电话手表等电子设备,无论使用与否均按违纪处理。

  四、考试期间除考试工作人员外,与考试无关人员一律禁止进入考场或在考场外逗留。

  五、开考15分钟后(外语专业课在开考前15分钟),禁止迟到考生进入考点、考场。每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起方可交卷出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六、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得将试卷、答卷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七、考生须凭准考证、粤康码、身份证(或现役军人身份证件)进入考场,缺一不可。

  欢迎各位考生对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插班生考试工作进行监督。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考点举报电话:

  0756-7626272  7626247

  广东省教育考试院举报电话:

  020-38627821


附件:

1.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插班生考试考场规则

2.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与考试作弊相关条款(摘录)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插班生考试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 考点

2020年6月6日



附件1: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插班生考试考场规则


  1.考生应在考试前一天到考试地点了解考场及有关注意事项。

  2.考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场地的秩序。

  3.每科开考前20分钟(第一科前移10分钟,外语专业课在开考前35分钟),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或现役军人身份证件)参加考试。考生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和使用金属探测仪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

  4.除2B铅笔、书写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其它科目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得带入考场,考生不得穿制服进入考场考试。

  严禁携带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无线耳机)、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工具、用品等。

  5.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放在桌面靠走道边上角处以便监考员核验。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考生号、座位号等。属省统考科目的,还须将考生条形码贴在相应答题卡右上角的“条形码粘贴处”(特殊规定的科目除外)。属非省统考科目的,考生应在试卷(答卷)指定的位置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考生号、考场号、座位号等。凡漏填(涂)、错填(涂)或书写字迹不清的答卷,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卷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应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6.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7.开考15分钟后(外语专业课在开考前15分钟),禁止迟到考生进入考点、考场。每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起方可交卷出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8.考生应在与题号相对应的答题区域答题,写在草稿纸上或非题号对应的答题区域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答卷(答题卡,下同)上做任何标记。

  9.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得将试卷、答卷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10.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在监考员依序收齐答卷、试卷、草稿纸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

  11.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2

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33号令《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摘要如下: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以上“一”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以上“二、三”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学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与考试作弊相关条款(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2015年8月29日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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