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珠海学院
新生奖学金实施办法(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奖励金额
第三章 申请及续得条件
第四章 评定及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生源质量,鼓励和吸引更多优秀学子报考我校,并激励学生入学后继续努力学习,不断进步,特设立吉林大学珠海学院新生奖学金(以下简称“新生奖学金”)。
第二条 新生奖学金评定对象为当年通过普通高考录取到我校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到并取得学籍的全日制普通类(不含艺术、体育、港澳联招等类型)本科新生。
第二章 奖励金额
第三条
一等新生奖学金奖励为免除其四年100%学费。
二等新生奖学金奖励金额为20000元。
一、二等新生奖学金为四年平均发放。
第三章 申请及续得条件
第四条 新生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良好,学业成绩优秀。
(二)高考成绩要求:
一等奖学金要求:
高考总成绩达到或超过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一批本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说明:合并或取消本一批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其一段线、自主招生控制分数线、高分优先投档线等作为本一省控线。天津市按文、理科高考总成绩全市前30%的比例划定高校自主招生线。
二等奖学金要求:
录取到我校的广东省文、理科排序分排名各前十且不满足一等奖学金要求的新生。
第五条 新生奖学金第一学年由学校根据考生其高考成绩评定,后续学年申请续得的学生要求其上一学年的GPA不得低于3.0(含),无纪律处分记录。处分解除后,可申请下一学年奖学金。
第六条 学生在本校学习期间中途休学的,取消其休学期间的申请资格;复学后,可继续享有奖学金的续得资格。新生奖学金最多可享受四学年(休学年份不计入其中)。学生三年修完学业,且符合续得条件的,学校全额奖励第四年新生奖学金。
第七条 学生在本校学习期间转学、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取消其续得资格。
第八条 学生在各学年第一学期休学、退学或者转学,需退回所得本学年度新生奖学金。
第四章 评定及监督
第九条 符合评奖资格的新生入学后(规定时间内)由本人向招生与就业处提出申请。申请者须填写《新生奖学金申请表》并附上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条 新生奖学金的获奖名单由招生与就业处、教务处、学生处共同评审,其评审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学生处根据评审结果,向获奖新生颁发奖学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新生奖学金获得者,可同时参评学校其他各类学生奖学金。
第十三条 新生奖学金与珠海户籍学生学费减免不可兼得,符合多项申请资格者,学生可选择申请金额较高项。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吉林大学珠海学院新生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院发[2014]16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属吉林大学珠海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