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奖助学金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助学金、建档立卡学生学费补助、鸿发奖助学金、新生奖学金、校园奖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1.国家助学贷款:按“应贷尽贷”原则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不超过8000元/年的国家助学贷款;
2.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国家助学金:按照国家下发名额发放国家助学金2000-4000元/人/年;
3.建档立卡学生学费补助: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对在校全日制本科生中广东省户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每人每学年免除学费5000元;
4.鸿发奖助学金:由鸿发集团在我院设立的鸿发奖学金5000元/人/年,鸿发励志助学金3000元/人/年;
5.新生奖学金:广东省内第一志愿组报考我院并被录取的文、理科各前20名考生将免去第一学年学费;
6.校园奖学金: 300-3000元/人/年;
7.其它:学校还通过勤工俭学、困难补助等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