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幼儿师范专科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20/11/16  湛江幼儿师范专科学校  阅读:  【放大镜】  

湛江幼儿师范专科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加强对勤工助学活动的引导和管理,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6年教育部令第41号)第三章第三节的规定以及《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1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包括运用科学知识、科学技术和技能等为用工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而获得报酬的智力服务活动和通过体力劳动为用工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而获得报酬的劳务活动。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校容校貌和学生正常生活学习的前提下,由学校统一组织开展。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由本人自行承担全部的法律法规责任,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鼓励与支持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和招生就业处作为主管部门应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在校内发布勤工助学招聘信息。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和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和招生就业处、各教学系负责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党办、财务处、教务处、纪检监察室、校团委等负责人。


第七条 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相关政策,审批相关工作文件,全面领导、协调学校勤工助学工作。


第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立勤工助学办公室,在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校内外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各教学系设立系勤工助学管理机构,并指定至少一名专职辅导员负责指导和管理教学系的勤工助学活动,聘任学生干部参与具体管理工作,接受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章  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九条 学校设立湛江幼儿师范专科学校(基础教育学院)勤工助学基金。基金主要来源为学校行政事业收入,按一定比例划拨。并鼓励校内外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勤工助学基金注入资金。


第十条 学校勤工助学基金用于支付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学生劳动培训以及与勤工助学建设工作相关的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勤工助学基金;不得将其用于与勤工助学无关的事项。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勤工助学基金的发放,财务处负责审核。


第四章 勤工助学办公室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规范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审批、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监督和指导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和使用学校按规定提取的勤工助学基金,制定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管理和发放勤工助学报酬,引导学生积极参加有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三条 规范统一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勤工助学渠道,对校外勤工助学用人单位进行资质审查,负责审批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协助学生、校外用人单位签订相关协议书,调解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和纠纷,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组织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建立勤工助学学生档案,为科学管理勤工助学工作等提供支持。


第十五条 对勤工助学学生从事的勤工助学活动进行动态管理和监督,受理当事人的投诉,了解和收集用人单位或个人对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知识与能力水平的评价意见,建立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资料库。


第十六条 组织勤工助学活动,坚持学生自愿、公开招聘、择优推荐或录用、优先照顾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的原则。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配合做好对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积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和培养自强自立能力,提高综合素质。        


第十八条 学生助学中心或教学系勤工机构对学生从事的勤工助学活动进行动态管理和监督,受理当事人的投诉,了解和收集用人单位或个人对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知识与能力水平的评价意见,建立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资料库。        


第五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九条 设岗原则        

(一)岗位优先考虑低年级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无特殊技能要求,原则上优先聘用经济困难学生。


(二)各单位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和工作性质,不得让学生从事危险性的、有害身心健康的、不便于学生参与的工作。任何单位不能占用学生上课、考试和实习等教学时间安排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校内每个固定岗位的月工作量不得超过40小时。


(三)每个岗位原则上每学期只聘用一个学生。如果学生课程多,业余时间少,用人单位可以聘用两个或多个学生,但学校按照岗位总工作量支付报酬。学校各部门、各教学系自行开发并支付报酬的岗位及用工情况,应及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 岗位类型:设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或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各用人单位需由一名指定人员联系勤工助学办公室,开展本单位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工作,并为每一个岗位确定指导教师对上岗学生进行教育和指导。


第六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各教学系勤工机构配合进行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开拓、组织与实施,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二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各教学系勤工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行业经营许可证、法人资格证、法人代表身份证等合法经营和身份证明文件,如不是法人代表直接申请还必须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书。经审核同意后,由学生资助中心或各教学系勤工机构推荐符合条件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劳动报酬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三条 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从勤工助学基金中支付,鼓励各单位在承办大型会议、赛事、考试时招募学生志愿者进行服务,或者从承办费用全部或部分支付学生劳动报酬。


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学生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而私自参与校内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或个人支付,所引起的一切矛盾与纠纷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聘用合同约定支付。约定不明确的,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二十四条 学生勤工助学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勤工助学按小时计酬的,每小时劳动报酬为14元。按月计酬的,一个月不超过560元。按工作量计酬,参照按小时计酬的标准,可做适当调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某些勤工助学岗位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五条 劳动报酬的计算,由校内用人单位提出建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审批。


第二十六条 固定岗位的劳动报酬,每月核发;临时岗位的劳动报酬,在临时性工作完成后核发。用人单位需按要求填写《湛江幼儿师范专科学校勤工助学临时岗位工作量报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七条 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标准,根据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的调整和社会物价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调整方案,报学校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第八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 校内勤工助学的工作程序:


(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由校内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湛江幼儿师范专科学校(基础学院)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申请表》。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审批各单位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并将审定的勤工助学岗位在校内公布。校内用人单位可以自行聘用学生,并对所聘用学生进行面试。各教学系及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向设岗单位优先推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校内用人单位录用人选确定后,学生与用人单位、勤工助学办公室签订《湛江幼儿师范专科学校(基础学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三方协议书》,协议签订后开始上岗工作。


(四)校内用人单位负责对上岗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期间对学生进行敬业精神、劳动安全、工作纪律等教育,做好对在岗学生的管理和考核工作,按要求上报《湛江幼儿师范专科学校(基础学院)勤工助学月考核表》,各种上报材料要求真实、准确,如有虚报,将严格进行追究。


(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岗位工作量、工作时间和学生的劳动表现进行审核汇总,将《湛江幼儿师范专科学校(基础学院)勤工助学月考核表》、《湛江幼儿师范专科学校(基础学院)勤工助学临时岗位工作量报表》报学校财务处。财务处负责发放勤工助学劳动报酬。


第二十九条 校外勤工助学的工作程序:

(一)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在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登记,提供与勤工助学有关的个人情况,包括工作意向、可支配时间及能力特长等情况。


(二)校外用人单位向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勤工助学办公室审核、确定校外勤工助学岗位。


(三)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将勤工助学岗位在网上公布公开招聘或直接推荐学生,并组织学生和校外用人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三方协议,明确用人单位和学生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计酬标准、支付方式、工作内容、安全保障、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和争议的解决方法等。双方正式签署协议后,学生方可上岗。


(四)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负责检查、监督校外勤工助学活动情况。学生在从事校外勤工助学活动时,应服从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的管理。


(五)校外用人单位应向勤工助学办公室提供勤工助学情况的相关信息。


(六)社会企业、单位与学生会等学生社团开展的勤工助学活动需报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审批并备案。


第九章 学生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条 学生的权利:


(一)申请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


(二)通过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获得劳动报酬。


(三)获得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相关的各种信息和服务。


(四)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人单位协议以外的工作要求和不适合学生参加的工作。


(五)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诉并得到合理保护。


(六)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及用人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七)在校内勤工岗位任职的学生干部,可以选择领取薪酬或综合测评技能加分政策,但二者不可同时兼得。


第三十一条 学生的义务:

(一)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协议,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


(二)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塑造良好的大学生形象,做到认真践约、工作负责、诚实守信、谦虚谨慎、文明礼貌,不得有下列行为:


1.私自离开工作岗位;


2.弄虚作假,欺骗用人单位;


3.消极怠工,拖延时间;


4.故意损坏用人单位的财物;


5.借勤工助学之名索取用人单位财物;


6.向用人单位提出协议范围之外的不合理要求;


7.其他有悖社会道德或有损大学生形象的行为。


(三)尽职尽责地完成工作岗位中需要完成的各项任务。


(四)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地填报各类信息。


(五)因违反本条例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九章 用人单位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的权利:


(一)在学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自行选择、聘用学生。


(二)校内用人单位可以提出支付学生劳动报酬建议,可与学生协商劳动报酬的标准。


(三)对学生进行岗位培训、管理、教育和考核。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协议书的规定。


(二)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工作时间的安排,工作职责的制定。


(三)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的选拔、岗前培训。


(四)提供良好的劳动条件和安全的劳动环境,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五)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履职情况的考核,每月按时上报工作量,不得虚报、克扣、转让学生的合法报酬。


(六)对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提高学生的劳动观念和劳动技能。


第十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四条 学校每年对勤工助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和成绩显著的用人单位、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经用人单位确认存在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的学生,学校将其登记在案,经批评教育无任何悔改者,取消其勤工助学的资格。对于不认真履行勤工助学职责和义务的管理人员和指导教师,将通报单位负责人;对于不认真履行勤工助学义务的用人单位,情节严重的,将停止其下一学年申报勤工助学岗位的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于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的学生,学校可以暂停其勤工助学活动。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及协议规定的学生,视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未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批评教育;


(二)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参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如对用人单位或个人的正当或合法的权益造成损害,责任学生应向用人单位或个人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赔偿;


(三)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者,学校除按有关规章制度处理以外,情节严重的可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详尽事宜依照《湛江幼儿师范专科学校勤工助学实施细则》执行。


湛江幼儿师范专科学校(基础教育学院)勤工助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湛江幼儿师范专科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各教学系勤工助学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系勤工机构”)负责本教学系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为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支持协助。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校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统筹、组织和管理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各教学系勤工助学活动;


(二)管理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三)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四)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服务;


(五)对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六)对勤工助学活动实施监督;维护学生与用工单位或个人的利益,督促双方履行协议;调解双方矛盾和纠纷,依法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和学校声誉;对勤工助学活动中的违约、违纪和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


(七)在学生和招生就业处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


(八)结合学校实际,制订并不断完善本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工作制度。


(九)负责其他有关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系勤工机构的职责:

(一)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指导和监督下,管理本教学系内的勤工助学岗位,包括岗位申请、岗位招聘和岗前培训等,每月按时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岗位考核情况;


(二)结合教学系专业特色和实际情况,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设校外勤工助学岗位;


(三)加强对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按照学生助学中心的统一要求,督促学生与校外用人单位签署并履行协议,调解双方矛盾和纠纷,调解不了的,可申请学生助学中心介入调解。


第三章  岗位设置和申请

第五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校内岗位和校外岗位,其中校内岗位又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校内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主要由学校各单位、各部门按实际需要申报设立。校外岗位由校外用人单位或个人经过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教学系勤工机构审核设立。


第六条  设岗原则

(一)不能影响学校的正常管理、教学和生活秩序;


(二)不影响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不占用学生上课和考试时间,学生力所能及;


(三)不会对学生身心健康造成危害;


(四)不能替代学校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


(五)学生上岗前必须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七条  校内岗位设置        

校内岗位数量根据当年全校勤工助学经费预算,结合用人单位实际情况,按以下原则设置:


(一)一般用人单位申请设岗,学生和招生就业处根据当年勤工助学资金、工作时数进行核定设岗;


(二)图书馆学生管理员的设岗数量原则上按馆藏数量及实际工作需要而定;


(三)学校经营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的项目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而定,其岗位报酬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四)每个校内岗位原则上只聘用一名学生,如学生课程多工作时间少,可聘用两个或多个学生,但仍按照一个岗位支付报酬。


第八条  校内岗位申请

校内各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实际情况和人员编制情况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设岗申请,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校内用人单位填写《湛江幼儿师范专科学校勤工助学固定岗位设置申请表》,交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调查核实;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学生和招生就业处领导审批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实施并存档;


(四)校内固定岗位申请审批工作在每年12月份进行,用工期间岗位如有变更,需重新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请。系勤工机构不具备审批设岗的权利,只负责本教学系内岗位的招聘、人员调整、岗位考核与培训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临时岗位参照以上申请程序由用人单位填写《湛江幼儿师范专科学校勤工助学临时岗位设置申请表》,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第十条  校外岗位申请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勤工助学学生,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校外用人单位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系勤工机构联系,洽谈合作事宜;


(二)校外用人单位提交法人资格证书副本、经营许可证或其它相关证明文件;个人(包括聘请家教的家长)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系勤工机构审核资质后存档,必要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系勤工机构需指派专人到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或家教学生家中进行实地考察;


(三)双方就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确定招聘人数、工资报酬、用人要求及安全保障等事项,并按照《勤工助学岗位三方协议书》拟定相对应的细则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系勤工机构发布招聘公告。


第十一条  系勤工机构联系校外用人单位,招聘人数超过20人的,需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审批通过后,方可发布招聘;20人以下的,由系勤工机构自行组织招聘工作。


第四章  岗位招聘与录用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请参加勤工助学岗位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吃苦耐劳精神;


(三)勤奋学习,努力向上,学习成绩良好;


(四)身体健康,能轻松胜任勤工助学岗位工作;


(五)家庭经济困难或有突出特长学生优先;


(六)每名学生每年只限申请一个校内固定岗位。


第十三条  学生助学中心每年定期举办1-2次大型勤工助学岗位现场招聘会,其他时间按用人单位需求随时发布招聘信息开展招聘活动;系勤工机构视实际情况自行组织招聘活动。


第十四条 有意报名参加勤工助学岗位招聘活动的学生需填写《湛江幼儿师范专科学校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提交给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系勤工机构。


第十五条 岗位招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实际需求开展招聘面试活动。招聘面试先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系勤工机构进行初试,用人单位进行复试,通过复试后确定录用对象。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录用学生时应根据“用工需要、学生个人自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的原则录用,对某些技术含量高,需要有一定管理才能或特殊专业要求,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中无人胜任的岗位,可放宽录用其他学生。


第十七条  学生被录用后试用期由用人单位根据法律规定确定,通过试用期后正式上岗,并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及本细则中的具体事项执行。


第十八条 各单位部门应积极协助、支持学校的勤工助学工作,掌握学生的实际情况,优先推荐特别困难、急需资助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经济困难学生上岗。


第十九条 学生在参与勤工助学工作期间其家庭经济状况有好转,应主动提出退出勤工助学申请,将机会让给其他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章 岗位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条  校内固定岗位采取一年聘任制,即从当年的3月到下一年的1月,不包括寒暑假。用工期满后自行解除聘任。校内用人单位可继续留用原聘人员,但留用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原有人员的40%,须在下一年度岗位申报工作时向学生助学中心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  用工期间,如无重大失职行为,中途不解聘。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岗或解除劳动合同,须由用人单位提前30天与学生助学中心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条 参加校内岗位的学生接受用人单位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双重考核。各用人单位应制定具体的岗位职责和考核办法,做好考勤登记,从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实绩等方面对上岗学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级。


(一)优秀:

1.当月全勤;

2.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纪律和规章制度;

3.服从老师安排,工作积极主动,乐于奉献,完成工作任务质量和效率高;

4.工作认真负责,待人接物热情周到、文明礼貌,得到一致好评。


(二)称职:

1.当月无缺勤、迟到、早退现象,病假或事假不超过一次;


2.认真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纪律和规章制度;


3.服从老师安排,工作积极,能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4.工作认真负责,文明礼貌,得到好评。


(三)基本称职:

1.当月无缺勤现象,迟到或早退两次以内,病假或事假两次以内;


2.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纪律和规章制度;


3.服从老师安排,基本完成工作任务;


4.工作认真负责,文明礼貌。


(四)不称职:

1.当月有无故缺勤现象一次以上,迟到或早退三次以上或病(事)假三次以上;


2.有违反用人单位的纪律或规章制度的行为;


3.不服从老师安排,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工作任务;


4.工作态度差,有不文明行为;


5.工作责任心差,造成责任事故。


若在岗学生一学期内累计两次被评为不称职等级的,取消其勤工助学的资格,并在一年内将不再安排上岗。


第二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校内各用人单位勤工助学工作进行不定期的检查、考核,对学生参与勤工助学工作,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督查。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上岗前,学生助学中心和用人单位将适当对其进行岗前培训,包括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上岗后,应认真履行各岗位职责,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若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应及时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调。对在工作过程中,有肆意违约的学生将被取消其勤工助学的资格,违反校规校纪者,将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造成损失的应酌情赔偿。


第六章  岗位酬金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二十七条  校内岗位计酬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湛江市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随当地的政策的变化予以调整。


固定岗位酬金每月按不超过40个工时计酬,480元/月,不足40个工时的按实际工时或工作量计酬。用人单位擅自安排加班导致超过40个工时的部分工资由用人单位自行支付。


校内临时岗位按工时计酬。计酬标准按照有关规定,以实际工时计酬。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岗位,其报酬标准由用人单位与学生助学中心协商后确定,原则上学生的净收入不低于14元/时。


第二十八条  校外岗位计酬标准由用人单位与学生助学中心或院勤工机构协商后确定,原则上学生的净收入不低于14元/时。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其劳务报酬从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经营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支付或其经费项目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三十条  校内岗位酬金的发放遵循“按劳付酬,优劳优酬”的原则,各用人单位每月对在岗学生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发放学生劳务报酬的重要依据:


(一)考核等级为优秀、称职者,可足额领取当月酬金;


(二)考核等级为基本称职者,只可领取其当月酬金的80%;


(三)考核等级为不称职者,只可领取其当月酬金的50%。


学生助学中心每月不定期对学生上岗及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如若发现学生有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行为,将酌情扣减工资。


第三十一条  校内岗位的用人单位必须于每月25-26日将本月的《湛江幼儿师范专科学校(基础学院)勤工助学月考核表》电子版和加盖公章纸质版交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个工作日交表。延期上交或表格填写不合格的单位,将顺延一个月发放工资。


第三十二条 学生助学中心负责对各单位报送的考核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制作工资发放签领表,再由财务处复核并统一发放至学生本人的银行帐号上。学生助学中心对学生的报酬领取情况进行跟进核实。        


第三十三条  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用人单位在填写相关考核表格时,应按用工的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如发现虚报、假报、克扣及其他违纪行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撤销该单位的勤工助学岗位,并上报上级部门处理。


第七章  评  优

第三十四条  每年开展勤工助学评优工作,设立“湛江幼儿师范专科学校(基础学院)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学生)、“湛江幼儿师范专科学校(基础学院)勤工助学优秀指导老师”奖项。


第三十五条  勤工助学先进个人每年度评选一次,一般在每年的2月—3月,评选年度指前一年的3月至当年的1月。


第三十六条  参评“湛江幼儿师范专科学校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学生)的条件:

(一)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品德优秀,踏实肯干,在同学中能起到较好的表率作用;


(三)尊敬老师,团结同学,虚心好学,服从学生助学中心和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


(四)在岗期间能依时守时,责任心强,积极主动,吃苦耐劳,工作能力强,能较好的完成用人单位交办的工作任务;


(五)坚持参加勤工助学工作,评选年度内,办公室助理的在岗时间不少于8个月(不包括寒暑假的2、7、8月),图书管理员的在岗时间不少于4个月;


(六)每月考核为称职等级以上。


第三十七条  参评“湛江幼儿师范专科学校勤工助学优秀指导老师”的条件:


(一)专门负责所在单位勤工助学管理工作,评审年度内累计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工作至少5个月;


(二)工作认真负责,能完成对勤工助学的指导、组织、考核等各项工作;


(三)根据有关工作要求,能按时、保质完成每个月的勤工助学岗位考核材料报送,准确率较高;


(四)为人师表,公平公正,善待学生,能及时掌握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动态和实际需求,热心为同学排忧解难,关心学生的成长、成才。


第三十八条  评选程序


(一)“湛江幼儿师范学校(基础学院)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学生)的评选程序:


1.个人申报


符合条件的学生向用人单位提交《湛江幼儿师范专科学校(基础学院)勤工助学先进个人》申报表。


2.用人单位推荐


(1)办公室助理及功能室管理员:以用人单位统一推荐,在岗学生总人数10人以下的,用人单位可推荐1人;在岗学生总人数11-20人的,用人单位可推荐2人;在岗学生总人数20人以上按实际在岗学生人数的10%推荐。


(2)其他岗位: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实际在岗学生人数的10%初评。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学生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中心对推荐名单进行资格审核,对初评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天,若无异议,则确定评选名单。


(二)“湛江幼儿师范专科学校(基础学院)勤工助学优秀指导教师”的评选程序:


1.填写《湛江幼儿师范专科学校(基础学院)勤工助学优秀指导老师申请表》,并撰写一份不少于1000字的个人开展勤工助学工作的总结,由单位主管领导加具意见后,交到学生助学中心;


2.学生助学中心对参评老师资格进行审核后,聘请有关领导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必要时可组织述职报告会,确定最终评选名单。


第三十九条  召开表彰大会,对“湛江幼儿师范专科学校(基础学院)勤工助学先进个人”“ 湛江幼儿师范专科学校(基础学院)勤工助学优秀指导老师”颁发证书和奖金。获得“湛江幼儿师范专科学校勤工助学先进个人”的学生将按岗位酬金标准奖励一个月的工资,获得“湛江幼儿师范专科学校(基础学院)勤工助学优秀指导老师”的教师奖励500元。


第八章  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权利和义务

(一)管理和考核本单位在岗学生,对不认真执行岗位职责或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的学生,可及时向学生助学中心提出解聘申请。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勤工助学的管理规定,为勤工助学学生提供良好的劳动条件和安全的劳动环境,保障学生的安全和身心健康。校内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安排勤工助学学生到校外从事其他工作,如有特殊情况,须在保证学生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三)指派专人管理本单位的勤工助学岗位,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和培养。在学生上岗前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培训,并在学生工作过程中给予实践指导,让学生参与学校的行政管理、教学管理、科研管理等方面,从而提高其综合素质。


(四)关注学生的思想和心理动态,多鼓励和表扬,给予学生更多的人文关怀,提高学生的工作积极性和自信心。


(五)按照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要求,按时据实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每月岗位考核情况。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系勤工机构反馈学生上岗、离岗、工作表现等。


第四十一条  学生享有的权利        


(一)获得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依法取得相应报酬,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克扣、无故拖延学生工资,或支付低于最低标准的工资;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被优先聘用的权利;


(三)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时,依法享受劳动保护,用工单位或个人应为学生提供安全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四)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有权拒绝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特殊行业和专业的劳动。


(五)在校内勤工岗位任职的学生干部,可以选择领取薪酬或综合测评技能加分政策,但二者不可同时兼得。




第四十二条  学生履行的义务


(一)坚持以促进学习为主,以勤工助学为辅;以增长见识、培养能力为主,以获得经济补偿为辅的指导思想,注意把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与培养能力、提高素质、全面成才结合起来;


(二)以学有余力和不影响学习为前提,以利用假期和课余时间为原则,在校期间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时间每月不得超过40小时。如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习,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系勤工机构有权调查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三)遵守用工单位的工作制度,尊敬师长,服从管理,谦虚谨慎、明礼诚信,保守秘密,认真负责,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四)离岗应提前一周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申请,经用人单位批准后,方可辞职。擅自离职、不遵守用人单位管理规定者,用人单位有权终止其进行勤工俭学,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五)遵守国家的法律规范,不得从事如下活动:


1.传销;


2.销售伪劣产品;


3.销售淫秽、黄色的书报、音像资料、电子读物或其他法律禁止的物品;


4.其他法律以及学校禁止的活动。


(六)遵守社会公德,讲究职业道德,塑造良好的大学生形象,做到认真践约、工作负责、诚实守信、谦虚谨慎、文明礼貌,不得有下列行为:


1.随意毁约;


2.弄虚作假,欺骗客户;


3.消极怠工,拖延时间;


4.故意损坏或毁坏用人单位或个人的财物;


5.直接与用人单位或个人争吵;


6.借勤工助学之名向用人单位或个人索取财物;


7.向用人单位或个人提出协议范围之外的不合理要求;


8.其他有悖社会公德或有损大学生形象的行为。


(七)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不得有下列行为:


1.借勤工助学之名旷课或不参加集体活动;


2.在校外住宿;


3.未经许可在校园内设摊进行商品买卖或经营性活动;


4.在宿舍、教室、图书馆、办公楼内销售商品,妨碍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5.未经许可在校园内印刷、张贴、发放商业广告;


6.未经许可在校园内招聘学生从事经营性活动;


7.私自以学校或集体名义对外实施各类经济行为;


8.其他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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