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考核办法
第二十三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院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的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高职院校自主招生根据报考对象的不同,实行分类考试、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普通高中毕业生(含体育、美术特长生)实行“综合文化考试+面试(或特长测试)”的考试形式,综合文化考试和面试的权重比例为2:1,中职毕业生实行“综合文化考试(含综合文化知识和专业综合理论)+专业技能考核”的考试形式,综合文化知识和专业综合理论、专业技能的权重比例为4:3:3。普通高中考生入学测试总分值为300分,其中综合文化考试满分值为200分,面试满分值为100 分。中职考生入学测试总分值为500分,其中综合文化知识考试满分值为200分,专业综合理论考试满分值为150分,专业技能考核满分值为150分。
普通高中考生综合文化考试的考试内容以综合能力测试为主,内容可包括语言应用能力、逻辑推理能力、信息采集和应用能力、综合解决问题能力、职业道德基本要求、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基本知识、人际交往基本常识等。
中职考生综合文化考试的考试内容涵盖自然和人文科学基本知识、职业道德基本要求、人际交往基本常识、汉语言写作基本能力、专业综合理论等技能型人才必备的实用性知识要求。
综合文化知识和专业综合理论考试采用笔试的方式,专业技能测试采用实操和面试方式。自主招生工作在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学校本着德、智、技、体全面衡量的原则,高中毕业生(含体育和美术特长生)按综合文化知识、面试成绩(或特长测试成绩)和附加分之和作为总分,中职毕业生按综合文化知识和专业综合理论、专业技能测试成绩和附加分之和作为总分。
自主招生旨在选拔综合素质高的优秀考生,若某一专业生源不足,学校可将未完成的专业计划调整到生源质量优秀的专业;在拟录取公示过程中,若有学生自愿放弃录取,则根据累计总分排名顺延录取。
学校录取程序透明、公开,录取工作在学校纪检部门监督下进行。学校根据省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的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并将最终录取名单在学校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五条 附加分条件:凡是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可以予以加分。以下附加分项目只能取一项最高分值的项目加分,不可重复加分。附加分总分不超过20分。附加分证明材料(获奖证书原件)须在现场确认时提交,否则无效。
一、普通高中毕业生:
1.高中阶段在全国性学科竞赛或科技创新竞赛中获得省级赛区三等奖(含)以上者(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5分、10分、5分);
2.高中阶段获全省性学科竞赛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5分、10分、5分,此项与第1条不重复加分;
3.高中阶段参加省级(含)以上教育、体育、文化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文艺、体育竞赛获得前三名者(第一、第二、第三名分别加15分、10分、5分);
4. 获国家一级运动员的考生加15分;获国家二级运动员的考生加8分;该奖项附加分不叠加,取最高分。
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
1.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在校期间获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者,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毕业当年可免试就读;
2.获全国技能竞赛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加20分、15分;
3.获全省技能竞赛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0分、6分、3分;
4.获全省技能竞赛优秀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考生加分的具体情况将在学校招生网上公示。所有加分项目,如遇政策改变,按广东省相关政策办理。
第八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总成绩(考试总成绩=综合文化考试成绩+面试/专业技能考核+附加分)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按照普高类、中职类分类择优录取。
第二十七条 录取按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面试或专业技能考核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八条 预录取考生名单在学院网站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备案。学校根据审核通过的考生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并在学校网站上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