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汕头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2954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汕头市濠江区东湖;邮政编码:515078
金园校区:广东省汕头市金园路23号;邮政编码:515041
新津校区:广东省汕头市珠池外充公(汕充公路48号);邮政编码:515041
东墩校区:广东省汕头市南墩蛇针路8号;邮政编码:515041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隶属单位:汕头市政府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汕头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广东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事务及学校其他层次的招生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 录取批次:按生源省公布的录取批次进行录取。面对广东省招生的专业在第三批A线、高职“3+证书”录取,面对本市招生的专业在第三批B线录取。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原则及办法,按照文科类、理科类、音乐类、美术类、体育类、“3+证书”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提出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学校将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提档要求的情况下,我院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二十条 专业录取先按"专业志愿优先",后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即先按考生所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未被第一专业志愿录取的考试按"分数优先,遵循考生第二至第六专业志愿"的方法录取,即对未被第一志愿录取的考试,按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二专业志愿,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考生的后续专业志愿。
考生总分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 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达到录取标准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合作办学专业优先录取填报该类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四条 美术类、音乐类、体育类专业录取时,在高考文化成绩和省术科统考成绩双上线的基础上,按省术科统考成绩×60%+高考文化成绩×40%=总成绩计算,然后按总成绩排名,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五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的广东省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在广东省,报考我校体育类、音乐类、美术类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六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学费标准:文史、财经管理类(部分专业)学费4500元/年;理工、财经管理类(部分专业)、体育、外语类学费5500元/年;艺术类学费6500元/年。
住宿费:每生每年500-1200元。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1.国家奖学金:按国家下达的奖学金名额及奖学金标准发放,获奖者每生8000元。2.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者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3.助学金:按广东省下达的助学金标准发放,获奖者每生每年3000元。4.学生综合测评奖学金:每年度评选一次,奖项为学生个人综合测评一、二、三等奖,奖金分别为600元、400元、200元。5.其他各类社会的奖、助学金。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二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招生工作监察小组
联系人:夏晓忠
监督电话:0754-83582512
传真:0754-83582500
电子邮箱:szyjcs@126.com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汕头职业技术学院于2013年3月26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汕头职业技术学院2013年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后逐年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汕头职业技术学院委托汕头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