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盐田区2014年秋季小一和初一学位申请温馨提醒
尊敬的家长:
深圳市盐田区2014年小一和初一新生招生工作将于2014年4月初启动,为了让您的学位申请更顺利,特提醒您注意以下几点:
一、招生对象
年满六周岁(即2008年8月31日及此日前出生)、具有深圳市户籍或符合深圳市政府“1+5”文件规定入学条件的非深圳户籍、其法定监护人在盐田区内有合法住房的儿童。
二、入学资料
(一)深圳户籍儿童
1.《盐田区2014年秋季小一(初一)学位申请表》(网上填写后打印,一式两份)。
2.儿童及父母户口本,儿童出生证(初一学位申请不需出生证)。
3.住房证明材料,即儿童父母在学校招生地段内的《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书》(含首期房款收据),或《房屋租赁凭证》(在盐田区所辖街道办事处房屋租赁管理所办理),或其他类合法住房(包括军产房、自建房、集资房、祖辈房、单位房和廉租房等)证明材料。
4.独生子女证(非必备件)。
5.2014年春季小六在校生证明(小一学位申请不需要)。
以上资料均需验原件。
(二)非深户儿童
1.《盐田区2014年秋季小一(初一)学位申请表》(网上填写后打印,一式两份)。
2.儿童及父母户口本,儿童出生证(初一学位申请不需出生证)。
3.儿童及其父母三人在深《居住证》。
4.住房证明材料(同深户儿童)。
5.儿童父母一方在深参保的社保卡,或提交儿童父母在深经营的《营业执照副本》。
(特别说明:A、在规定时间报名的仅需提供社保卡,但帐户内必需有扣款记录,否则社保部门核验不能通过;B、在非规定报名时段报名的需递交打印并加盖公章的社保清单;C、社保清单可在深圳市社保局网站http://www.szsi.gov.cn/上自行打印后,再去社保局加盖公章。社保咨询电话:96888,办事地址:盐田区海景二路工青妇大楼14楼)。
6.儿童父母《计划生育证明》(在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计生科办理)。
7.独生子女证(非必备件)。
8.2014年春季小六在校生证明(小一学位申请不需要)。
以上资料均需验原件。
三、积分办法
按市教育局统一安排,我区2014年秋季小一、初一招生继续实行积分入学政策。
(一)排位原则
申请人所得积分为“类别分+累加分”,按积分从高到低录满为止。在出现同分情况下,按儿童入户时间或办理居住证时间先后顺序排位,录满为止。
(二)积分构成
1.“类别分”:按申请儿童的户籍和监护人住房情况,划分A、B、C、D、E、F六个学位申请类别,类别与往年基本一致。分类办法及对应分值见《盐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申请人入学积分表》(以下简称《积分表》)。
2.“累加分”:加分依据为三项,一是申请儿童是否独生子女;二是监护人的深户入户时间或非深户居住证办理时间;三是监护人的住房性质及居住时间。以上三项累计积分,具体积分办法见《积分表》。
(三)积分认定
积分的认定单位为学校,学校对申请信息进行初审后,再送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学校根据送审结果认定积分。
(四)具体办法
盐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申请人入学积分表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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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儿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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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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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加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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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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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田户籍,法定监护人在学区自有产权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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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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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独生子女加8分。
2、深户儿童,按其父母一方入深户时间每满一个月加0.1分,累计不超过20分;其父母为非深户的,无加分;其法定监护人为非父母关系的,无加分。
3、非深户儿童,父母均为非深户的,按父母一方办理深圳居住证时间,每满一个月加0.1分,累计不超过20分;父母一方为深户的直接加20分。其法定监护人为非父母关系的,无加分。
4、具有产权房的,且有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出具的房产证的,按房产证发证日期(微利房以购房合同签订日期),每满1个月加0.1分,累计不超过20分。
5、租房的,按租赁凭证登记备案时间,每满一个月加0.1分。累计不超过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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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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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其它区户籍,法定监护人在学区自有产权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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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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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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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深户,法定监护人在学区自有产权房,符合其他就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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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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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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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田户籍,法定监护人在学区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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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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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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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其它区户籍,法定监护人在学区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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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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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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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深户,法定监护人在学区租房,符合其他就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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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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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房产证用途必需为住宅,儿童及监护人合法产权需在50%以上(含50%)。2、住自有房属军产房、自建房、集资房或祖辈房的,住房项不享受加分。3、住单位房、廉租房的,住房项不享受加分。4、累加分中,父母入户或办居住证时间,以及购房或租房时间的计算,截止至网上报名前一个月的最后一天。即,若4月开始网上报名,截止至3月31日。
区教育局对本积分办法拥有最终解释权。
四、信息发布
今年小一和初一网上招生时间初定为4月上旬。请关注我局通过盐田教育网、盐田教育局教育科网站(可百度搜索)、幼儿园、小学等渠道发布的具体招生信息,信息发布时间为2014年3月中下旬。
说明:本温馨提醒以2013年市教育局招生文件为依据,若2014年市教育局有新规定以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