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自主招生章程(3)

2014/3/21  招生网  阅读:  【放大镜】  

7、公布考生名单(3月28—31日):根据考生送审材料情况在学院招生信息网(网址:211.66.88.7)公布符合笔试资格的考生名单。

第二十条  参加自主招生考试的普通高级中学、中职学校考生必须在4月底前参加普通高考体检,没有体检结果的考生一律不得办理录取手续。我院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已录取的考生如查出高考体检不符合相关规定,我院将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章  考核办法及录取规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制订自主招生录取方案,报经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备案后,纳入学校招生章程,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符合自主招生报名条件的考生进行网上预报名。

第二十三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小组对考生进行资格审查,将资格审核合格考生报名资料录入省教育考试院高考报名系统,并公示,确定参加学院组织的综合考试的笔试考生名单。

第二十四条 自主招生根据报考对象的不同,实行分类考试、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普通高中毕业生实行“综合文化考试+面试”的考试形式,综合文化考试和面试的权重比例为2:1,中职毕业生实行“综合文化考试(含综合文化知识和专业综合理论)+专业技能考核”的考试形式,综合文化知识和专业综合理论、专业技能的权重比例为4:3:3。普通高中考生入学测试总分值为300分,其中综合文化考试满分值为200分,综合素质测评(面试)满分值为100 分。中职考生入学测试总分值为500分,其中综合文化知识考试满分值为200分,专业综合理论考试满分值为150分,专业技能考核满分值为150分。

(一)普通高中毕业生:

1、综合考试的笔试全省统一考试于4月19日进行。普通高中毕业生综合考试以考察学生的基础知识和综合能力为主,采取统一命题,统一阅卷评分的形式进行。考试内容主要侧重学生的语言运用能力、逻辑推理能力、信息采集和应用能力、综合解决问题能力、职业道德基本要求、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基本知识、人际交往基本常识等。综合考试时间为150分钟,考场设在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校内。

2、根据综合考试成绩与附加分,按照1:1.5的比例分专业确定参加面试的考生名单。

3、考生必须在4月底前参加由各县(市、区)招生部门指定的负责高考体检的医院组织的体检。

4、5月7日学校组织专家组进行综合素质测评(面试)等相关测评。综合素质测评(面试)采取现场考核和答问的方式进行,主要考察学生自身专长方面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素质、综合素质、思辨能力及临场应变能力。综合素质测评(面试)成绩满分100分。

5、录取总分=综合考试成绩+综合素质测评(面试)成绩+附加分。录取办法按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顺序按录取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总分相同时,按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面试成绩低于60分者不能录取),取满计划为止。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拟正式录取的考生名单。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录取总分,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

1、综合文化知识、专业综合理论考试和技能测试全省统一于4月19日进行,其中综合文化知识考试时间为90分钟、专业综合理论考试时间为60分钟,考场设在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校内。

2、根据综合文化知识成绩(成绩不得低于100分)、专业综合理论考试成绩(成绩不得低于90分)和附加分之和,按照1:1.5的比例分专业确定参加专业技能考核的考生名单。

3、考生必须在4月底前参加由各县(市、区)招生部门指定的负责高考体检的医院组织的体检。

4、5月6日学院组织专家组进行专业技能考核,技能测试成绩满分150分。

5、录取总分=综合考试成绩+技能测试 (面试)成绩+附加分。录取办法按考生录取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取满计划为止。录取总分平行时,按技能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技能测试成绩低于90分者不能录取)。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拟正式录取的考生名单。

第二十五条 附加分项目:凡是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可以在附加分中加分。以下附加项目最多不超过20分。

(一)普通高中毕业生附加分项目:

1、高中阶段在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全国性学科竞赛或科技创新竞赛中获得省级赛区四等奖及以上者(一、二、三、四等奖分别加20分、16分、12分、10分)。

2、高中阶段在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全省性学科竞赛或科技创新竞赛中获得市级赛区三等奖及以上者(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0分、8分、5分)。

3、高中阶段在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省级及以上部门组织的文艺、体育竞赛获得前三名者(第一、第二、第三名分别加20分、16分、12分)。

4、高中阶段在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省级及以上文艺、体育竞赛获得前四至六名或在市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文艺、体育竞赛中获得前三名(分别加10分、8分、5分)。

5、取得政府劳动保障部门颁发(或授权核发)的专业职业技能中级及以上证书加10分。

6、获国家一级运动员的考生加15分;获国家二级运动员的考生加10分;获国家三级运动员的考生加5分。该项附加分与上面第3条和第4条附加分项目不叠加。

7、考生在高中阶段有发明创造且获得县(市、区)级以上表彰,经学校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可予以照顾一定分值,最多不超过20分。

注:学科竞赛或科技创新竞赛类、文艺或体育竞赛类奖项附加分不叠加,取最高分;协会机构组织的竞赛获奖一律不给予加分,只认可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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