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自主招生章程(4)

2014/3/21  招生网  阅读:  【放大镜】  

(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附加分项目:

1、中职阶段获由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组织委员会组织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者(一、二、三分别加20分、15分、10分)。

2、中职阶段获由广东省教育厅组织的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优秀奖及以上者(一等、二等、三等、优秀奖分别加10分、8分、6分、4分)。

3、中职阶段在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省级及以上部门组织的文艺、体育竞赛获得前三名者(第一、第二、第三名分别加20分、16分、12分)。

4、中职阶段在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省级及以上文艺、体育竞赛获得前四至六名或在市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文艺、体育竞赛中获得前三名(分别加10分、8分、5分)。

5、获国家一级运动员的考生加15分;获国家二级运动员的考生加10分;获国家三级运动员的考生加5分。该项附加分与上面第3条和第4条附加分项目不叠加。

6、考生在中职阶段有发明创造且获得县(市、区)级以上表彰,经学校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可予以照顾一定分值,最多不超过20分。   

注:文艺或体育竞赛类奖项附加分不叠加,取最高分;协会机构组织的竞赛获奖一律不给予加分,只认可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将考生放弃录取的计划缺额按专业从高分到低分进行补录,补录考生直接进入录取名单。

第二十七条 拟录取的考生名单报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备案,并在我院网站公示(5月15日—19日,公示五天),根据审核通过的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办理正式录取手续。被我院录取的考生可同时参加高考,参加本科院校录取,但不能参加高职高专层次的录取。考生若参加高职院校自主招生考试落选,则可继续参加普通高考及录取。

第二十九条 经我院自主招生所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逾期未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章  组织保障

第三十一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院领导负责的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并成立由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和监察部门负责人为主的招生录取工作小组,负责考生资格审查、考试组织、附加分认定、录取等具体工作。凡属考试、录取中的重大问题,一律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 命题、考试与评卷在省教育厅和省招生办公室的指导监督下由我院组织实施。按照“阳光工程”的精神和要求,严格保密制度,贯彻“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第三十三条 选派政策水平高、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参加录取工作。凡有直系亲属当年报考者不得参与招生考试工作。

第三十四条 加强招生考试人员的培训和政策宣传工作,实施“阳光工程”。

第九章  时间安排表

第三十五条 自主招生时间安排如下:

1、2014年3月21日前,招生宣传。

2、2014年3月21日—25日,接受网上报名。考生登录我院自主招生专栏网进行预报名。

3、2014年3月22日—26日,现场确认。考生到我院招生就业处确认报名信息、交报名信息表、提交各类材料原件备审(附复印件备案)、缴交报名费、在线打印准考证(3月26日下午5点截止)。

注:未获取高考报名号的考生可在所就读的学校(原高考报名点)办理高考补报名手续,非高考报名点的可到户籍所在地市或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办理。高考网上补报名及确认报名时间为3月15日—3月20日,详情直接咨询所就读学校或当地招生考试机构。

4、2014年3月28—31日,公布考生名单。根据考生送审材料情况公布符合笔试资格的考生名单。

5、2014年4月19日,全省自主招生院校统一时间考试,由学校组织综合考试笔试、专业综合理论(中职生加考)。

6、2014年4月30日前,公示符合面试/技能测评资格的考生名单。

7、2014年4月30日前,考生准备广东省普通高考考生体格检查卡复印件(加盖考生所在中学公章)或到招生部门指定的负责高考体检的医院进行体检。体检资料于参加面试测评当天上交(没有体检结果或体检不符合要求的考生一律不得办理录取手续)。

8、2014年5月7日前,组织面试等相关测评(中职生于5月6日组织专业技能考核等相关测评,普高生于5月7日组织专业技能测试(面试)等相关测评)。

9、2014年5月15日—19日,在学院网站公示拟录取考生名单, 并报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备案。

10、2014年8月20日前,学校根据广东省招生办公室的审核备案结果,办理正式录取手续,寄发录取通知书。

11、2014年9月,与普通高考录取新生同步办理报到入学手续。

第三十六条 具体时间安排以公示为准,请考生随时关注我院招生信息网(网址:211.66.88.7)。

第十章  公示与申诉及联系方式

第三十七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纪委监察室 联系人:李 华

监督电话:020-85230949

传真:020-85230949

电子邮箱:hli@gdaib.edu.cn

第三十八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85230071

传真:020-85230197

电子邮箱:zsjyc@gdaib.edu.cn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于2014年3月4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2014年自主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授权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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