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各高等学校必须在投档比例数内完成招生任务。如因生源原因,在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第三批B类院校在调整分数线上)未能完成招生计划,或由于专业生源不平衡,又无法专业调剂造成缺额的,由省招生办公室公布填报征集志愿的资格线,面向未被录取的当批次资格线上考生征集志愿,进行二次录取。已被高校录取的考生,不再进行征集志愿。在征集志愿资格线上仍未能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由省招生办公室根据生源情况调剂录取。
(7)第一次投档未达到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数的,该次投出的考生档案,无特殊原因的,高等学校不得退档。
(8)高等学校退档,必须注明退档理由,省招生办公室对高等学校退档情况进行监督备案。对不符合教育部有关规定退档或退档理由不充足的,将退回高等学校复议。如高等学校坚持退档,责任由高等学校负责。考生对退档提出质疑的,高等学校必须做出解答,并负责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9)由于省招生办公室或高等学校工作失误或执行政策产生偏差而造成考生落选,省招生办公室或高等学校应积极协同采取措施妥善解决。
(10)对肢体残疾、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的学习,且填报志愿合理并达到录取最低分数的考生,高等学校应按照有关政策予以录取。
12.各高等学校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校长作为高校法人代表签发或授权签发录取通知书制度。高等学校新生录取名单必须报省招生委员会核准、备案,并加盖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以此作为考生被正式录取的依据。外省高等学校根据广东省招生办公室核准并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印章后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省内高等学校录取通知书加盖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后,由高等学校直接寄送被录取的考生。
13.被省外独立学院、民办高等学校拟录取的本科层次考生,由省招生办公室打印《广东省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录取确认表》,省外独立学院、民办高等学校须将录取确认表连同考生录取通知书一并寄给考生。考生凭录取确认表和录取通知书报到、注册。
14.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15.被录取的新生户籍迁移按广东省公安厅户政管理处、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普通高等、中专学校新生户口迁移问题的紧急通知》(广公(户)字〔2003〕18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中阶段学生学籍、户籍管理严格普通高考报考资格审查的通知》(粤招〔2007〕23号)有关规定办理。
16.省招生办公室通过相关网站和信息平台公布考生录取情况。
17.为保证录取工作的正常秩序,高等学校必须在当批次规定时间内完成录取任务,不得跨批次录取。各批次高等学校录取日程初步安排如下:
(1)提前批本科录取高等学校、第一批艺术类院校:7月6日-7月10日,其中提前第一批本科院校录取时间7月6日-7月8日,提前第二批本科院校录取时间7月8日-7月10日;
(2)提前自主选拔本科高等学校:7月10日-7月11日;
(3)招收贫困地区农村学生专项计划的一本院校::7月12日-7月13日;
(4)第一批录取本科高等学校(含体育类):7月14日-7月21日;
(5)第二批A类录取本科高等学校(含体育类、音乐类、美术类院校):7月22日-7月30日;
(6)第二批B类录取本科高等学校(含体育类、音乐类、美术类院校):7月31日-8月4日;
(7)3+证书类院校:8月5日-8月8日;
(8)提前批录取专科高等学校:8月5日-8月8日;
(9)第三批A类录取专科高等学校(含体育类、音乐类、美术类院校): 8月9日-8月15日;
(10)第三批B类录取专科高等学校(含体育类、音乐类、美术类院校): 8月16日-8月22日;
以上各批次进、离场时间如有变动,由省招生办公室另行通知。
18.已被各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考生,凭新生录取通知书到县(市、区)级招生办公室领取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档案,并在各高等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内交给各有关高等学校。县(市、区)级招生办公室必须按规定整理、密封好考生的档案,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考生档案内容或收取考生的建档费。
各高等学校须在9月20日前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通过广东省普通高考录取系统进行退档注销,注销名单加盖院校公章寄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备案。高等学校必须认真核对注销的考生名单,误注销的考生将不能参加当年的教育部学籍电子注册。
八、高考加分和优先录取政策
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调整部分高考加分项目和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2010〕10号)、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调整广东省高考加分项目和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粤招〔2012〕4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东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烈士纪念工作的意见》(粤办发〔2013〕27号)、《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政干〔2013〕138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认真做好高考加分和优先录取工作。
1.烈士子女在本、专科层次录取时,可在考生文化课统考成绩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等学校择优录取。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本科层次录取时可在考生文化课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专科层次录取时(含本科院校专科专业)可在考生文化课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高等学校择优录取。
(1)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2)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个人,含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3)田径、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游泳、羽毛球八个传统体育项目中符合下列条件的体育尖子: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符合《运动员等级标准》规定的赛事中获得名次并取得二级(含以上)运动员证书的应届高中毕业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前六名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专科层次录取时,可在其文化课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高等学校择优录取:
(1)因公牺牲军人和人民警察的子女、立个人一等功(含一等功)以上的军人(含退伍军人)和人民警察的子女;
(2)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3)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汉族考生;
(4)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扶贫开发重点县的考生。
4.下列考生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优先录取:军人子女报考军队院校和国防生,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的军人的子女,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
5.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六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省招生办公室投档时只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附加分(不叠加)。
除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扶贫开发重点县的考生外,其他符合以上高考加分资格的考生,必须经过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并经省招生办公室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考生申报高考加分资格的截止日期为2014年5月20日(有特殊规定的加分项目除外)。凡申报普通高考加分资格的考生,必须在考生所在中学、县(市、区)级招生办公室以及省教育考试院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考生的资格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加分类别等。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获得相关加分资格。
九、招生工作纪律
1.招生工作要认真实施阳光工程做好信息十公开工作,努力维护公平公正。招生考试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制定的高等学校招生政策、规定,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广东省高等中专学校招生工作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规定》,严格按照招生工作规定和要求开展招生工作,坚决抵制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自觉维护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严肃性。
2.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
3.招生工作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招生录取工作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教育部《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和管理权限,由违规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给予取消招生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撤销招生考试工作职务、调离现工作岗位、降低或撤销专业技术等级等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招生工作中,严禁任何高等学校招收“计划外学生”或委托“中介机构”招生,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增加计划”、“赞助”、“定向”等名义“点招”和向考生乱收费。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由教育部或经教育部授权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取消资格、暂停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十、附 则
1.单独招生(含保送生、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职教师资、第二学士学位、残障生单考、高职院校自主招生)的高等学校或专业的招生办法按教育部和省有关要求另文规定。
2.此前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3.本规定由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