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华南农业大学学费标准及招生章程

2014/6/11  招生网  阅读:  【放大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华南农业大学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564

第五条 学校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483号,邮政编码:510640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华南农业大学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华南农业大学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 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 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我校在广东省的录取批次为本科提前批和第一批。

第十六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艺术类(美术类、音乐类)分类录取。

第十七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广东省文科类、理科类本科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比例不高于105%。

第十八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华南农业大学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华南农业大学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文科类、理科类专业按照以下原则录取:

(1)丁颖创新班,国际合作办学班优先录取。如第一志愿报考以上专业未被录取的考生,紧跟后面的专业志愿视同第一志愿。

(2)广东省以外省市(区)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

(3)广东省考生,各专业先按招生计划的80%录取第一专业志愿填报的考生,剩余招生计划(含第一志愿未满80%部分)按照分数优先原则录取。 

第二十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

表演(服装表演与形象设计)、表演(广告表演与商务礼仪)、音乐学(音乐表演)专业的术科成绩使用本校校考成绩录取。

美术类专业,我校设点校考的省份使用校考成绩录取,没有设点校考的省份使用各省统考成绩录取。广东省使用统考成绩录取。

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广东省使用校考成绩录取,其他省份使用统考成绩录取。

具体录取细则如下:

(1)凡报考我校的艺术类考生,文化分分数线按各省划定的出档线执行。

(2)出档线以上的表演(服装表演与形象设计)、表演(广告表演与商务礼仪)专业考生按术科成绩(本校校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术科成绩相同时按文化分高低顺序排名。

(3)出档线以上的音乐学(音乐表演)专业考生按术科成绩(本校校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术科成绩相同时按文化分高低顺序排名。

(4)出档线以上使用校考成绩录取的美术类考生,综合分=术科分×3.75+文化分,各省考生按照综合总分排名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5)出档线以上使用统考成绩录取的美术类考生,按照文化分与术科分相加得出总分,按照总分排名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6)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按照文化分与术科分相加得出总分,按照总分排名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二十一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高水平运动员、体育尖子生、艺术特长生的录取,依据各省招生委员会和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四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执行各省招生办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都须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六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美术类、音乐类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 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参见专业目录。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条 我校设有奖学金、勤工助学岗位等资助政策,具体的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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