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山大学坚持贯彻“综合评价、公平录取”的人才选拔理念,按照有利于科学选拔人才、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平的原则,开展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基本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中山大学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558
第五条 校 址:
广东省广州市(南校区、北校区、东校区)
广东省珠海市(珠海校区)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七条 办学性质:教育部直属综合性重点大学,国家“985工程”、“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
第八条 办学历史:中山大学是由孙中山先生亲手创立,有着一百多年办学传统的综合性重点大学。2001年,原中山大学和中山医科大学合并组成现在的中山大学。
第九条 办学目标:建设成为文理医工各具特色融合发展,具有广泛国际影响的世界一流大学。
第十条 颁发学历学位证书: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修业期限内,完成规定的课程修读学分,达到毕业要求者,颁发中山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中山大学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中山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本科生招生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讨论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中山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中山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区、市)招生宣传组。招生宣传组负责协助招生办公室在各省(区、市)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等工作。
第十四条 中山大学成立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充分发挥其在民主监督和管理方面的作用。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及学校办学条件,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选考科目以及其他要求,由各省级招办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我校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在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一般按照招生计划数的105%以内调档;在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份,一般按照招生计划的120%以内调档。已投档至我校的考生,在政审、体检合格且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均不退档。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调档时认可符合教育部及各省级招办规定的政策性加分和降分项目,加分或降分分值累计不得超过20分,且考生的实际高考文化成绩须不低于生源所在省(区、市)的第一批本科院校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十八条 专业录取原则上以考生实际高考文化成绩为准;在实际高考文化成绩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录取含政策性加分的考生。对于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采用分数级差录取规则,级差分为2分、1分、1分、1分、1分。
第十九条 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医学类、联合培养类专业只录取填报有该类志愿的考生。护理学专业只录取明确填报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入校后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第二十条 在调档分数线上第一志愿报考人数少于招生计划名额时,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实际高考文化成绩原则上不低于该地区已投档的第一志愿考生的平均分,其专业志愿只能录取到前一志愿录取后未满额的专业。生源仍不足时,将剩余部分的招生计划数调配到生源充足省(区、市)安排录取。原则上不接收征集志愿考生。
第二十一条 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我校根据各省级招办要求确定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招生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除外语类专业、核工程与核技术(中法合作办学)专业以外,其他专业主要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三条 录取时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基本依据。若新生入学后体检不合格,按照《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中“入学与注册”的有关条例执行。
第六章 其他类招生
第二十四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的招收,从实际高考文化成绩不低于我校在该省(区、市)提档分数线以下80分内的少数民族考生中择优录取,预科阶段培养地点为中央民族大学。预科培养一年后,成绩合格者转入我校本科就读。
第二十五条 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以及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招生录取,按照教育部及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获得我校自主选拔录取、贫困地区农村学生、保送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资格考生的招生录取,按教育部及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武警国防生的招生录取按照《中山大学2014年国防生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八条 港澳地区、华侨及台湾省学生的招生录取按教育部及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我校按学科门类招生的专业,学生入学后按照所在院系专业教育培养方案和要求进行专业分流,确定培养专业。
第三十条 我校目前共有四个校区,各招生专业报到地点和后续培养地点详见中山大学本科招生网或致电咨询我校招生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 学生住宿费、学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联合培养类专业在境外学习期间的学费按境外大学学费标准收取。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中山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中山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于4月8日审查通过,适用于中山大学2014年本科生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中山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山大学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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