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民办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促进本市民办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根据《广东省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教财〔2007〕179号)和《广州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财教〔2009〕171号)精神,现将2014年度本市民办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请民办教育资助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助和评审依据
本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各类民办学校的资助和评审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广州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2014年度资助金额及安排
根据市财政局安排至本局2014年度负责统筹的“民办教育专项资金”项目金额为264万元(含2013年度该项目金额132万元),具体资助标准如下:
对象
|
类别
|
项目
|
名额
|
资助金额
(万元)
|
合计
(万元)
|
民办技工学校
|
补助类
|
补助学校2013年以来购置实训设备、教学仪器设备等重点建设项目
|
4
|
12.5
|
50
|
补助学校2013年以来选送教师参加市级以上继续教育或短期培训的项目
|
4
|
6
|
24
|
奖励类
|
奖励2013年以来办学水平上等级的技工学校,如评上省一类、省重点及以上级别的学校
|
2
|
10
|
20
|
奖励2013年以来获市级以上授予的教学成果奖、教科研、学校管理先进集体、个人的学校
|
3
|
6
|
18
|
奖励2013年以来教师、学生获得市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前8名的学校,师生获市级以上技术能手称号的学校
|
2
|
10
|
20
|
民办培训机构
|
一类
|
自主申报项目
|
4
|
18
|
72
|
二类
|
自主申报项目
|
5
|
12
|
60
|
三、资助对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为:属广州市本级及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管理的民办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为确保培训机构每年不重复享受资金补助,培训机构可每两年申请一次资助(自然年,因2013年未开展,因此所有机构均可申请今年的相关项目评审)。
四、申请资助的基本条件
(一)学校办学思想端正,依法办学,教育教学管理规范,无违纪违法办学现象,年度检查合格。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最近一次的办学水平评估结果应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二)具有三年(含三年)以上办学历史,发展潜力良好;
(三)办学规模:技工院校1000人以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规模原则要求达到年培训量1000人以上;
(四)办学条件较好,产权明晰,财务管理规范,办学相关证照齐全;
(五)办学质量较高,学校办学声誉和社会声誉较好;
(六)学校校园安全综治工作措施落实,效果明显,近两年没有发生重大校园安全责任事故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五、申报办法
(一)民办技工学校可视自身办学实际情况,每校最多申报2个项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只能申报一个资助项目,由评审结果决定最终取得资助的类别。具体由各学校对照申报条件,自行向我局申报。
(二)申报材料要求:
1、民办技工学校:
(1)申请资助的学校需提交一式两份的书面申请材料和《2014年广州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表》(技工学校);
(2)申报补助类购置设备类重点建设项目的,需提交申报项目建设方案(含可行性研究报告、预期目标、资金总额、项目负责人)和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3)申报补助类教师继续教育和培训项目的,需提交有效的培训通知或方案和培训发票(复印件);
(4)申报奖励类项目的,需提交奖励通报、奖励证书、评估结果通知、结题证书(复印件)。
2.民办培训机构:
职业培训机构向我局申报前,需先加具所在区人社局意见,按所报项目填报《2014年度广州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表》(职业培训机构)和《2014年度民办培训机构资助项目评审用表》,以及学校设立批文、法人代表登记证、办学许可证、负责人(校长)任职批文(相关证件和批文原件与复印件需一并报送,经核后原件退回)。其中,书面材料内容应包括申报项目名称、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预期目标、所需资金总额和资金预算计划、有关负责人等。
(三)申报截止时间为:2014年8月25日(含本日),各民办技工学校向本局技工教育管理处报送申报材料;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向本局职业能力建设处报送申报材料。
六、评审办法
(一)本局职业能力建设处会同技工教育管理处、规划财务处,对各学校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二)本局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报项目学校进行实地论证和评价。
(三)本局根据专家组论证评价结果,提出资助项目的建议名单,并提交行政会议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后的项目名单在本局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相关规定向学校下达资助资金。
(五)资助资金由本局报市财政局审核、按财政专项资金有关规定下达,相关学校(机构)需提供有效票据。
(六)资助资金下达后,由本局会同市财政局,对所辖民办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报项目实施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价。
七、工作要求
(一)需申报资助项目的学校须熟悉文件,严格对照申报条件进行自评和申报。
(二)申报材料各要件须备齐,各申报学校校长必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需报送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署“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学校公章确认。
(三)学校(机构)收到资助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财政制度进行会计核算、财务管理,按《广州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财教〔2009〕171号)规定的范围使用。受补助购置的相关设备必须用于学校教学和管理方面,并做好财产登记管理,以备今后查验。
附件:1.2014年度广州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表(技工学校)
2.2014年度广州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
报表(职业培训机构)
3.2014年度民办培训机构资助项目评审用表(基础分)
4.2014年度民办培训机构资助项目评审用表(导向分)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7月28日
(技工教育管理处联系人:幸雅倩,电话:83390985;
职业能力建设处联系人:石文海,电话:83193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