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广州市天河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细则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穗教发〔2015〕1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指导思想
依法行政、依规办事、以人为本,保障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按时接受义务教育,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
二、基本要求
(一)公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民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入学原则,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坚持小学一年级“零起点”教学;严禁学校以考试或任何变相考试形式进行招生。
(二)加强招生计划管理。学校在摸查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当年本学校招生计划,由区教育局报区政府审定并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后,正式下达并向社会公布。学校招生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由区教育局报区政府批准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未经批准的招生计划无效,学校不得为超出招生计划部分的新生办理学籍,区教育局也不予审核通过。
(三)公办学校要确保本学校招生地段内符合条件的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接受地段内符合条件的广州市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及天河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入学报名,并根据学位情况报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四)当年招生工作结束后,学校应通过学校网站等渠道公布招生结果;按随机编班原则做好学生编班工作,在校内公示栏公示编班结果。学校需于2015年9月15日前做好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工作。
三、小学招生
(一)招生对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小学阶段的招生对象为6周岁以上儿童。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015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二)招生信息发布。学校要根据办学规模和户籍生摸查、测算人数合理制定本年度招生计划,报区教育局审核,由区教育局报区政府审定,并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后,于当年4月15日前通过区教育局网站(“天河教育在线”)和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布,公布内容包括小学招生地段、招生计划、招生条件、招生程序、咨询电话等信息。
(三)入学程序。2015年起,公办小学招生实行网上报名,纳入全市公办小学招生网上报名统一工作。本市户籍适龄儿童、非本市户籍符合广州市政策性照顾借读条件的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于2015年5月5日至20日登录“广州市公办小学报名系统”填写报名信息。适龄儿童的家庭不具备网上报名条件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在报名时段内前往实际居住地对口地段小学现场提出申请,地段小学必须设专人提供网上报名服务接受报名。登记有效后,于2015年5月23日至25日,根据网上预约时段到报名学校进行资料审核。经公办小学审核、公示并报区教育局确认后,适龄儿童取得录取资格。从2015年6月30日起可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查询录取结果。
符合天河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读公办小学具体条件(见附件2)的,不参加全市公办小学招生网上统一报名,须于2015年5月23日至25日,到实际居住地对口地段学校现场报名并进行资料审核。经公办小学审核、公示并报区教育局确认后,适龄儿童取得公办学位(含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学校购买的学位)资格。于2015年7月1日前由录取学校告知录取结果。
不符合广州市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和天河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读公办小学具体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因公办学校学位紧张,建议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选择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学校进行报名。
本市户籍适龄儿童确因疾病、出国等特殊原因逾期未报名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于2015年8月27日向地段对口学校递交补报名申请,再由区教育局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入学。
民办小学的报名时间原则上为2015年5月1日至30日,招生工作完成时间为2015年8月31日。
(四)招生地段。学校地段根据地理状况、交通状况、人口分布、学校规模及布局等因素,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合理划分,并保持相对稳定。学生实际居住地与学校距离原则上在3公里以内。
公办小学当年招生地段有调整的,区教育局和学校于2015年4月5日前通过网站向社会公示。
公办小学必须按区教育局划定的地段招生。2015年起,以学校为单位,公办小学非正常跨区域招生比例必须控制在10%以下,并逐年减少。
(五)学位安排。学校按“人户一致”原则录取地段生。“人户一致”主要是指适龄儿童户籍地址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供的拥有完全房产的居住证明(房产证明、购房协议、宅基地证明、集资房证明)地址一致。
具有本市户籍非“人户一致”的适龄儿童,学校在保证“人户一致”学生学位的基础上,以实际居住地为主,接受其报名,并报区教育局为其统筹安排学位。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广州市十二区拥有房产(含商品房、宅基地房、集资房)的,以其拥有的房产地址认定为其实际居住地。
(六)资料审核时须提供的材料。适龄儿童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陪伴,在预约时段到报名学校进行资料审核,须带如下证件、证明材料: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其子女或被监护人同一户籍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户籍一致的房产证明、购房协议、宅基地证明、集资房证明;若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确无房产(提供由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出具的《房地产登记簿查册表》原件),则须提供有效居住证明(拆迁协议、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单位出具的出租或出借公房的证明)(原件、复印件);
3.符合条件的广州市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和天河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还需按本细则《附件》要求,提供相关的证件(原件、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原件)。
(七)特长生招生。我区公办小学不得招收体育、艺术及其他项目的特长生或将适龄儿童特长与入学挂钩。
四、初中招生
(一)招生对象。
1.具有天河区户籍的我区公办小学毕业生。
2.其他类小学毕业生。
跨区生:户籍在天河区、学籍在广州市内天河区外,需回天河区升学的小学毕业生。
返穗生:户籍在天河区、学籍在外市,需回天河区升学的小学毕业生。
民办转公办生:户籍在天河区、学籍在广州市内民办小学,需回天河区升学的小学毕业生。
跨地段生:户籍和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等)房产均在天河区,且地段对口中学与原毕业小学对口中学不一致,申请回“人户一致”地段所属中学升学的我区公办小学毕业生。
户籍在广州市内天河区外、学籍在天河区公办(企事业办)小学,需在天河区升学的小学毕业生。
政策性照顾类借读生:户籍在广州市外,符合广州市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和天河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政策的小学毕业生。
此外,非天河区户籍需回户籍所在地升学的小学毕业生,按户籍所在区升学办法升学。
(二)信息发布。学校要根据办学规模和小学对口天河区户籍学生摸查情况合理制定本年度招生计划,报区教育局审核,由区教育局报区政府审定,并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后,于2015年4月15日前通过区教育局网站(“天河教育在线”)和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布,公布内容包括初中招生地段、招生计划、招生条件、招生程序、咨询电话等信息。
(三)招生范围。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学生人数、地理状况、交通状况、学校规模及布局、招生方式等因素,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合理划分公办初中招生范围。学生居住地与学校距离原则上在5公里以内。2015年,我区各公办初中90%以上生源由就近入学方式确定。
公办初中招生范围划定后保持相对稳定,当年公办初中招生范围进行少量微调的,天河区教育局和学校于2015年4月5日前通过网站向社会公示。
(四)安排学位。
具有天河区户籍且在我区公办小学毕业的学生,直升其毕业小学对口中学。
凡属我区初中招生受理范围的小学毕业生中跨区生、返穗生、民办转公办生、跨地段生,经区教育局审核,符合“人户一致”条件,按地段对口直升方式升学;不符合“人户一致”条件或所申请学校学位紧张而无法安排,由区教育局为其统筹安排公办学位。
政策性照顾类借读生由区教育局为其统筹安排公办学位。
具有本市户籍人户不一致(即其户籍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小学毕业生,我区在保证“人户一致”学生学位的基础上,以实际居住地为主,为其统筹安排学位。小学毕业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广州市十二区拥有房产(含商品房、宅基地房、集资房)的,以其拥有的房产地址认定为其实际居住地。
(五)招生方式。我区按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确定公办初中的招生,采用单校划片对口直升为主,划分地段为补充的方式进行招生。2015年7月18日前完成公办初中招生工作。
1.具有天河区户籍的我区公办小学毕业生,2015年4月15日前由毕业小学在广州市学籍系统中验核各毕业生户籍情况,7月由全区统一招生、免试升入对口中学。
2.凡跨区生、返穗生、民办转公办生、跨地段生以及政策性照顾类学生等都需按《天河区小学升初中各类学生申请指引》提交资料进行审核,不提交资料者,视为放弃我区升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