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我院根据考生选择结果确定录取名单。当计划已足额完成,或虽未完成但已无备录考生时,该专业录取工作结束。
第二十二条 录取考生名单公示。录取考生的信息在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和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网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录取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经审核同意后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已录取考生不得参加当年高考;未录取的考生可参加当年高考不影响其正常录取。
第二十三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凡考生体检符合“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学院将按“不予录取”执行。学生入学后进行身体健康复查,复检不合格的学生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四条 录取新生的男女生比例不限。外语语种:英语。
第八章 招生监督
第二十五条 高职提前招生工作的全过程,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实施监督,并主动接受省教育考试院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监督投诉电话:0571-86929912。
第二十六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2)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3)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4)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二十七条 考生所在高中应当对所出具的推荐材料认真核实,出现弄虚作假情形的,我院保留采取相关措施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高职提前招生改革试点工作,是深化高校招生录取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所有参加招生考试的工作人员都要认真学习招生政策、规定,严格遵守招生考试纪律,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对违反提前招生有关规定的人员,一经查实,将视情节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实施进程安排(如有变动,以学校招生网站公布为准)
序号 |
工作内容 |
时间安排 |
1 |
考生网上报名。 |
3月21日8:30
~4月5日16:00 |
2 |
公布入围综合测评资格分数线 |
4月13日前 |
3 |
入围综合测评资格的考生本人到学校进行现场确认。 |
4月15日
8:30~16:00 |
4 |
组织综合测评。 |
4月16日~17日 |
5 |
招生院校将考生(备录考生含顺序号)名单提交至服务平台。 |
5月7日
8:30-17:30 |
6 |
考生登录服务平台查看录取结果。拟录取考生进行选择确认。 |
5月9日
8:30-17:30 |
7 |
招生院校根据缺额计划将备录考生递补为拟录取考生,并提交至服务平台。 |
5月10日
8:30-17:30 |
8 |
考生登录服务平台查看录取结果。递补后转为拟录取的考生进行选择确认。 |
5月11日
8:30-17:30 |
9 |
招生院校根据缺额计划将备录考生递补为拟录取考生,并提交至服务平台。 |
5月12日
8:30-17:30 |
10 |
考生登录服务平台查看录取结果。递补后转为拟录取的考生进行选择确认。 |
5月13日
8:30-17:30 |
11 |
招生院校如仍有缺额计划和备录考生,继续递补。 |
5月14日
8:30-17:30 |
12 |
结束网上录取。 |
5月16日 |
13 |
公示录取名单。 |
5月17日-30日 |
14 |
根据公示结果形成最终录取名册。 |
5月31日 |
第三十条 学院建立了完善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制度和困难学生资助制度。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各类专项奖学金。实行了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资助政策。
第三十一条 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相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及查询
通讯地址: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学林街280号(邮编:310018)
招生办市区办事处:杭州市文一路109号(邮编:310012)
联系电话:0571-85126932、86929796、86929838、85128623
传真号码:0571-86929796、85128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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