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招生章程(2016年)(2)

2016/6/20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  阅读:  【放大镜】  

  第二十四条 按照“分数优先”原则进行专业分档,即根据考生高考总分从高到低录取,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高考总分相同时,如有高考成绩排名,按高考总分排位前者优先录取;如无高考成绩排名,优先录取与专业相关科目成绩较高者或有相关特长加分者。

  第二十五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六条 相关科目及外语语种要求:

  外语语种要求:学院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对视力的要求:具体专业视力要求以生源省份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专业录取对往届生与应届生、男生与女生无比例限制。

  第二十七条 凡报考我院美术类、音乐类专业考生,专业分档时,对投出档案考生按照其术科成绩的60%、文化课成绩的40%计算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我校术科类(包括音乐、美术)统考专业在第一次投档录取结束后,如果还有剩余计划,在第二次投档时录取原则为分数优先原则。分数计算方式同第一次投档录取时的计算方式相同

  第二十八条 在广东省,报考学院文科类、理科类第二批本科层次专业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广东省,报考学院美术类、音乐类专业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九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三十条 学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省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的标准执行。

  学费标准:每生每学年19500元-20000元,各专业具体收费标准,以生源省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住宿费标准:每生每学年1700元,均为空调房宿舍。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三条 绿色通道

  为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学校建立“绿色通道”制度。绿色通道办理方式及所需材料可登录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生工作部网站(网址:http://xg.nfu.edu.cn)相关栏目查询。

  第三十四条 国家奖助政策

  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奖助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院奖助政策

  学院设有优秀新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学院励志奖学金、广东省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助学基金、勤工助学等学生资助项目。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六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监察与审计部

  联 系 人:陈运飘

  监督电话:020-61787331

  传 真:020-61787368

  电子邮箱:chenyp@mail.nfu.edu.cn

  第三十七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61787326

  传 真:020-61787333

  电子邮箱:nfzsb@mail.nfu.edu.cn

  学院网址:http://www.nf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b.nfu.edu.cn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中山大学南方学院于2016年3月16日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中山大学南方学院2016年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委托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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