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我校不设置专业分数级差,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遵循“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即按考生的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分档和录取。高考总分相同的,按高考总分排位前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各专业招生录取均不限男女生比例。
第二十三条 我校执行省制定的有关照顾录取政策。对省招办公示通过的本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四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专科层次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美术类、体育类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
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五条 美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专业分档时对投出档案考生按照考生的文化课成绩的40%、术科成绩的60%计算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我校术科类(包括体育、美术)统考专业在第一次投档录取结束后,如果还有剩余计划,在第二次投档时录取原则为院校志愿优先及专业志愿优先。分数计算方式同第一次投档录取时的计算方式相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2016年新生收费标准严格按广东省物价局粤费004008号文核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如下(单位:元/学年):
学费:学校2016级新生收费按省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的标准执行。住宿费:珠海校区:1500;广州校区:1200。
第八章 奖助学金设置
第二十九条 学习成绩优异、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还设立了“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综合奖学金;“学习优秀奖”、“创作成果奖”、“文体活动奖”、“考级考证优秀奖”、“精神文明奖”、“学习进步奖”、“优秀学生活动组织奖”等七项单项奖励。
第三十条 特困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金。学校也设立了贫困学生助学金,根据学生不同经济状况,分甲、乙、丙三个等级,助学金额为600—1200元/学年。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了勤工助学管理中心,为在校大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二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纪检处
联系人:李志
监督电话:020-85297066 0756-7796896
传真:020-85297066
电子邮箱:kgyjjs@126.com
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20-85297313 /0756-7796111
传真:020-85292877/0756-7796186
电子邮箱:kzyzsb@126.com
学校网址:http://www.gdit.edu.cn
招生网址:http://zsb.gdit.edu.cn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于2016年4月27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2016年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授权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