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美术类、音乐类专业分档时对投出档案考生按照考生的文化课成绩的40%、术科成绩的60%计算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我校术科类(包括音乐、美术)统考专业在第一次投档录取结束后,如果还有剩余计划,在第二次投档时录取原则为分数优先原则。分数计算方式同第一次投档录取时的计算方式相同。
第二十四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第三批专科层次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美术类、音乐类第三批专科层次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
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五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六条 我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录取有填报该专业专业志愿的考生,录取原则与普通类专业一致,已录取考生不予以调整到其他专业。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八条 酒店管理、旅游管理、旅游英语等专业因用人单位对考生身高有要求,请男身高1.70米以下、女身高1.60米以下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学生学费按省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的标准执行,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我校网站;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国际交流学院所有的BTEC(Business & Technology Education Council英国商业与技术教育委员会)专业学费13800元/学年。住宿费:1200元/学年。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学生,凡符合基本条件,均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根据国家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学校设立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和提供一定的勤工俭学机会。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二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纪委监察室 联系人:李 华
监督电话:020-85230949
传 真:020-85230949
电子邮箱:hli@gdaib.edu.cn
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20-85230071
传 真: 020-85230563
电子邮箱:zsjyc@gdaib.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gdaib.edu.cn
招生网址:http://www. gdaib.edu.cn/department2/zsjyc/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于2016年3月15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后逐年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授权招生就业处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