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校外语语种不限。
第二十三条 音乐类、美术类专业分档时,在填报学院志愿且文化课及术科分成绩上线考生中,按照术科成绩60%、文化成绩40%的比例折算成综合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四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五条 在广东省内,报考我校专科层次文科类、理科类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广东省内,报考我校音乐类、美术类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 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且符合所报专业要求,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以正常录取。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学费:按省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的标准执行。住宿费标准: 1800元/生/年。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1、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
2、国家励志奖学金:8000元/生/年;
3、国家助学金:3000元/生/年;
4、以上名额由省教育厅分配
5、国家助学贷款:8000元/生/年;
6、将勤工助学岗位优先安排经济困难学生。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学院办公室,联系人:傅狮虎
监督电话:0769-87728928转2188
传 真:0769-87884000
电子邮箱:atv@vip.sina.com
第三十一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769-87881233,87884003
传 真:0769-87814567
电子邮箱: 642735809@qq.com
学校网址:http://www.atvcn.com
招生网址:http://www.atvcn.com/zsxx/index.asp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广东亚视演艺职业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东亚视演艺职业学院2016年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广东亚视演艺职业学院授权广东亚视演艺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