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计划编制原则:按照教育部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结合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发展定位制定分省分专业计划。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录取批次:广东省为第二批本科,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批次执行。
第十六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可预留不超过1%的招生计划,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专业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的使用原则:按照学校录取进展情况,当出现考生报考志愿不平衡时,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投放预留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