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我校专科(高职)招生计划为4600人。招生计划编制的总原则为:根据教育部、中国民用航空局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的办学条件、市场需求、就业情况、生源数量及质量等情况编制各省及各专业的招生计划。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的招生人数,以当地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数为准。
第十七条 在生源不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有权与当地招生办公室协商撤回未完成的招生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较好省份增录考生。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专业填报情况,学校有权与当地招生办公室协商调整各专业的招生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