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拟录取公示过程中若有学生自愿放弃录取则根据专业名次顺延录取至招生计划额满为止。
第二十三条 公示无异议后,拟录取的考生名单报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备案,经省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的考生方可确认为正式录取。学校根据省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的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并在学校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四条 学校录取程序透明、公开,录取工作在学校纪检部门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五条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获得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获一等奖或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毕业两年内报考我校与获奖项目相应或相近专业,经省教育厅核实资格、我校考核公示后,可免试录取;获省赛二、三等奖的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报考我校与获奖项目相应或相近专业,经省教育厅核实资格,可免考“技能证书”,但仍需参加文化基础知识考试和职业技能考核,按正常的录取程序进行录取。
第二十六条 报考我校自主招生并被录取的考生,可同时参加高考,参加本科院校录取,但不能参加高职高专层次的录取,也不得参加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填报本科院校志愿并被本科院校录取的考生,取消我校自主招生录取资格,不得转回我校,也不得参加其他高职高专层次的录取。报考我校自主招生未被录取的考生,可以参加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
第八章 组织保障及时间安排
第二十七条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我院自主招生工作在省教育厅统一领导、在市教育局协助下进行。负责制定招生章程,做好报名、报名审核、考试、成绩评定及上报和录取等工作。中学负责报考考生的组织及高考补报名考生的资格审查、网上确认高考报名信息等。
第二十八条 精心组织,妥善安排,确保组考工作安全有序
我院按照“省厅牵头、院校负责、自我约束、社会监督”的实施原则,精心组织,妥善安排好2017年自主招生工作。我院根据招收对象、特点和要求,明确工作目标,理清工作思路,落实工作任务,理顺工作流程,有条不紊地实施好组考工作。认真做好报名、资格审查、命题、考试安全保密、录取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按计划、高质量完成自主招生试点工作。加强考务工作过程管理和监控,严格考务实施,严肃考风考纪,规范技能考试和面试考核环节,自觉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加强宣传发动,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构建公开透明的自主招生信息公开体系,将招生政策、考生报考资格和报考条件、招生计划、文化素质考试(或文化基础考试成绩)、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或职业技能测试成绩)、拟录取名单、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和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予以公开,让广大考生和社会及时获取招生信息,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自主招生工作健康有序进行。在市教育局的协助下,充分利用媒体、网络等做好自主招生的宣传发动工作。在我院网站上及时公布招生政策、招生章程、报考资格、成绩发布等,为考生传递全面、真实、准确的信息,为我院自主招生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三十条 2017年自主招生工作时间安排表
时间 |
内容 |
2017年1月15日前 |
起草上报自主招生章程和实施方案 |
2017年1月底-
2017年2月中旬 |
向社会公布经省教育厅审核通过的自主招生章程,进行招生宣传发动 |
2017年2月中旬前 |
建设、调试好自主招生报名平台系统,更新完善招生网站 |
2017年2月15—25日 |
考生登录我院招生报名系统,进行网上预报名,完善报名资料、上交报考材料 |
2017年2月15-20日 |
考生高考补报名 |
2017年2月15—25日 |
审核考生网上预报名、纸质材料 |
2017年2月27日前 |
公布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名单 |
2017年2月27日前 |
上报参加网测专业的考生名单到广东教育考试服务网(http://gzzs.eesc.com.cn) |
2017年3月2日前 |
开放准考证打印 |
2017年3月3日前 |
组织开展相关考试命题和出卷工作 |
2017年3月3日前 |
做好考试准备工作 |
2017年3月4日上午 |
文化基础考试 |
2017年 3月4日下午-2017年3月5日 |
职业适应性测试、技能考核 |
2017年3月22日前 |
阅卷及评分,汇总考生成绩、报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
2017年3月24日前 |
拟录取名单在本校网站上公示,并报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备案 |
2017年3月29日前 |
完成自主招生录取工作,并根据审核通过的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
第九章 体检要求
第三十一条 参加学校自主招生考试的考生必须在2月底前参加广东省普通高考体检,学校公布各专业拟录取名单后,拟录取的考生在3月24日前向学校提交考生本人的《2017年广东省普通高考考生体格检查卡》。
第三十二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三条 学费标准:会计、电子商务专业每生每学年5250元;电子信息工程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模具设计与制造专业每生每学年6410元。住宿费:每生每学年950元。
相关收费如有变动,按省市发改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第十一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四条 经我院自主招生所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逾期未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五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章 奖贷助学金设置
第三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院相关规定执行。目前我院奖学、助学项目有:
1.国家: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高校学生服兵役及退伍复学资助。
2.省市: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广东省建档立卡学生免学费和生活费补助。
3.学院:学院奖学金、特困新生专项资助金、学生困难补助、勤工助学、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学生干部标兵、优秀毕业生、特困生救急基金。
4.非常设性社会资助项目:海尔奖学金、老凤祥奖学金、老凤祥助学金等。
第十三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七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纪检监察室
联系人:张明武
监督电话:0663-8859885
传真:0663-8859000
电子邮箱:jycbgs@126.com
第三十八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663-8859905
传 真:0663-8859845
电子邮箱:jyc_zsb@jyc.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jyc.edu.cn/
招生网址:http://zs.jyc.edu.cn/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揭阳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1月14日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适用于揭阳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自主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揭阳职业技术学院委托揭阳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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