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学校录取程序透明、公开,录取工作在学校纪检部门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三条 报考我校自主招生并被录取的考生,可同时参加高考,参加本科院校录取,但不能参加高职高专层次的录取,也不得参加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填报本科院校志愿并被本科院校录取的考生,取消我校自主招生录取资格,不得转回我校,也不得参加其他高职高专层次的录取。报考我校自主招生未被录取的考生,可以参加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
第八章 组织保障及时间安排
第二十四条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我校自主招生工作在省教育厅统一领导、在市教育局协助下进行。负责制定招生章程,做好报名、报名审核、考试、成绩评定及上报和录取等工作。中学负责报考考生的组织及高考补报名考生的资格审查、网上确认高考报名信息等。
第二十五条 精心组织,妥善安排,确保组考工作安全有序
我校按照“省厅牵头、院校负责、自我约束、社会监督”的实施原则,精心组织,妥善安排好2017年自主招生工作。我校根据招收对象、特点和要求,明确工作目标,理清工作思路,落实工作任务,理顺工作流程,认真做好报名、资格审查、录取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按计划、高质量完成自主招生试点工作。自觉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加强宣传发动,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构建公开透明的自主招生信息公开体系,将招生政策、考生报考资格和报考条件、招生计划、文化素质考试、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拟录取名单、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和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予以公开,让广大考生和社会及时获取招生信息,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自主招生工作健康有序进行。在市教育局的协助下,充分利用媒体、网络等做好自主招生的宣传发动工作。在我校网站上及时公布招生政策、招生章程、录取名单等,为考生传递全面、真实、准确的信息,为我校自主招生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二十七条 时间安排
2017年1月15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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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高职自主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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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中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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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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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15-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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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高考补报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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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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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高职自主招生截止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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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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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通过报名资格审核考生名单并报广东教育考试服务中心(广东教育考试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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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28日-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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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资格通过考生登录广东教育考试服务网预约网测考点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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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4日下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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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参加网上职业适应性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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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24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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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拟录取考生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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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29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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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自主招生录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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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5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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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文化素质考试和职业适应性测试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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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体检要求
第二十八条 参加学校自主招生考试的考生必须在2月底前参加广东省普通高考体检,学校公布各专业拟录取名单后,拟录取的考生在3月24日前向学校提交考生本人的《2017年广东省普通高考考生体格检查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条 经我校自主招生所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逾期未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章 奖贷助学金设置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国家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等,同时面向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在校生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勤工助学岗位。学校奖学金分一般奖学金及专项奖学金;奖学金奖励标准按照学生手册相关规定执行,奖励对象为品学兼优的在校生。
第三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特困补助金、勤工助学岗位奖励办法及金额依据上级相关文件及学校相关办法管理。
第十二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四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纪委监察室
联系人:安晓云
监督电话:0752-3256711
传真号码:0752-3619431
电子邮箱:anxy@hzu.edu.cn
第三十五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2-3619806、3619808、3619121、3256789
传真:0752-3619777
电子邮箱:zsb@ hzcollege.com
学校网址:http://www.hzcollege.com
招生网址:http://www.hzcollege.com/zhaoshengban/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自主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委托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
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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