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自主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自主招生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13〕3号)、《教育部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意见》(教职成〔2014〕9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的通知》(粤教考函﹝2017﹞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自主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院全称:清远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学院国标代码:12958
第五条 学院地址: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蟠龙园,邮政编码:511510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院隶属部门:清远市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的学习内容,经学院和合作单位双方共同考核成绩合格,并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院名称:清远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自主招生的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领导、监督自主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自主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自主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及接受纪律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监督与申诉办公室,对自主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自主招生录取期间负责对招生工作监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对象及报名条件
第十四条 普通高中考生报考条件:
1.符合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报名资格并取得2017年高考考生号的应、往届普通高中毕业生。
2. 报考普通类专业的高中毕业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文科生物理、化学、生物三门学科,理科生政治、历史、地理三门学科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有一门学科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
3. 报考音乐表演专业的音乐类高中毕业生,物理、化学、生物三门学科或政治、历史、地理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第十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考生报考条件:
1.符合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报名资格并取得2017年高考考生号的应、往届中职(含中专、职中、技校,下同)毕业生。
2.中职阶段取得与所报考的高职院校招生专业大类相关的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原则上为国家职业资格中级以上(含中级)技能等级证书,或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考(或授权)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能等级证书,或省教育考试院主考的专业技能课程B级以上(含B级)证书。
3.对中职应往、届毕业生的专业级技能证书要求如下:
(1)高职招生专业所要求对应的中职专业
第五章 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十六条
学院2017年自主招生计划共720人。其中:招收普通高中应、往届毕业生450人(含实施“网测”考试形式120人);招收应、往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90人;招收现代学徒制考生180人,详见下表:
1.普通试点专业(面向高中应、往届毕业生)
注:1.在学校学习期间住宿费1000元/年;在合作单位学习期间,合作单位住宿费免收;
2.报读现代学徒制试点专业考生必须在录取前提供与我院合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应在校企双方共同培养期限内;
3.每名考生只能选择填报1个专业志愿,请考生在填报志愿时,认真思考,慎重选报。
第十七条 学院音乐表演专业面向普通高中音乐类、中职(含中专、职中、技校)毕业生招生。
第十八条 通过我校“自主招生”录取的学生,不得转学。其中,考入高职院校的普通高中应届往届毕业生,不得转入统招专业;考入高职院校的中职应届毕业生,不得转专业。
联系我们
自招咨询(备注:学校+姓名)
温馨提醒:
关注公众号【广东招生在线】,回复【自主招生】,可获取自主招生如何报考,报名入口,招生院校,招生专业,录取分数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