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职业技术学校章程

2017/4/19  潮州市职业技术学校  阅读:  【放大镜】  

潮州市职业技术学校章程

序言

 

潮州市职业技术学校是潮州市人民政府为盘活职业教育资源,于2006年将原来的潮州市职业技术学校(副处级单位,潮机编【200449)与广东省潮州农业学校(正处级单位)整合而成,并加挂广东省潮州农业学校牌子(潮机编【20069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推进依法依法治校工作,提高学校管理水平、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学校教育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潮州市职业技术学校,英文:Chaozhou Vocational Technical School。学校地址: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枫洋洋铁岭。网址是:http://www.czzj.com

第三条  学校为潮州市教育局属下的公立全日制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制三年,对学生实施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属财政核拨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四条  学校坚定正确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强化实践操作技能,培养自主创业意识,培育创新技术人才”为办学理念和办学目标,对受教育者进行政治思想品德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的校训是:“奋发、勤学、实践、创新”。

第六条 学校学校校徽外形为圆形。外圈为中英文校名,上半圈为中文校名“潮州市职业技术学校”,下半圈为英文校名“Chaozhou Vocational Technical School”。中间为“CZZJ”的拼音缩写。图示:

 潮州市职业技术学校章程

  

 

 

第二章  学校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行政最高负责人,对内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对外代表学校。校长由上级任命。

第八条 校长是学校法人代表,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具体职责为:

(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政策要求,主持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的办学方针、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实施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优化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三)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各项管理措施,深化校内综合配套改革,建立精干高效的内部组织机构和岗位职责;

(四)组织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拟订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选拔作用方案;

(五)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组织拟订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和培训计划;做好教职工的聘任、考核、奖惩、晋升和培训工作;

(六)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校园建设整体规划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保持学校资产保值增值;

(七)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开展德育工作和教学工作,把德育放在首位,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建立校企合作制度,认真落实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多方面都得到发展;

(八)抓好后勤保障和学校安全稳定工作;

(九)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加强民主管理,及时向教工通报学校重大事项,认真听取教工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教工的监督。

第九条 学校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学校对办学方针、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改、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专业设置、师资队伍建设、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考核奖惩及工资晋级等重大问题,在决策前先经过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后提出方案,由校务会议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审议讨论,最后经校长会议集体决定。

第十条 校长会议是学校行政最高决策机构,讨论决定学校重大行政工作事宜。校长会议成员由校长、副校长、分管行政工作的处级以上干部组成。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副校长)主持,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必要时由校长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或学校领导提出经校长确定。校长会议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体制,校长会议的决议全校必须执行。校长会议的议事决策范围包括:传达上级文件、指示,研究贯彻落实的措施和方法;讨论并就学校行政、教学、德育、后勤等方面的重大工作事项进行决策;研究制定学校工作计划和重要规章制度、财务预决算、绩效分配方案、学校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讨论决定有关人事工作;研究决定教职工和学生的重大奖惩事宜;研究决定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研究决定重大建设项目或大额财务开支项目;研究决定学校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贯彻执行校长会议决议,讨论研究和决定学校的重要问题,部署学校日常重要行政工作并负责实施督查与反馈总结。校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由校长主持,各科室领导及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 学校设副校长3名,由上级任命。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对校长负责,分管行政、后勤、教学、实训、政教、招生就业、安全保卫等具体方面的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设内设机构: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招生就业处、科研实训处、保卫处七个。学校可根据办学实际需要请示上级同意合理调整内部管理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人员的产生按照事业单位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四条 全面推进和实施素质教育,积极转变教育观念,深化教学改革,加强基础教学,调整专业设置与课程结构,以创新务实的精神努力探索德育工作新思路,提高人才培养的数量和质量,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有知识、有能力的高素质技术人才的需求。

第十五条  学校德育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紧密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际,遵循职业学校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按照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以学生为主体,努力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其基本任务是把学生培养成为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社会公德和文明行为习惯的公民,进而成为报效祖国、积极进取、诚实守信、敬业乐群,具有社会责任感和创业精神的高素质劳动者。

第十六条 学校德育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与时俱进,继承和创新的原则;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的原则;知与行相统一的原则;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七条 学校德育工作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担负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的责任,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科的教育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责任。班主任应主动与学生家庭建立联系,运用各种形式指导、帮助学生家长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八条 教学工作坚持以文化课为基础,专业课为主体,实践操作为重点,以提高学生动手能力为目标,联系实际,讲求实效,突出专业特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十九条 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要体现职教特色,及时传授本专业的新科技、新工艺、新知识,不断提高教学的质量和效率。要切实抓好专业技能训练、强化实践,使学生达到中级技术和管理人才要求掌握的知识和技能标准。

第二十条 做好“因材施教”和“启发式教学”的教研专题的研究工作,促进教学手段的科学化,教学过程的规范化。强化常规管理,向管理要效率,扎实做好备、教、辅、改、考、习、评、研等“八项工作” ,认真抓好备课、上课、批改作业、课外辅导等教学内容、教学过程和教学环节的管理。学校鼓励教师运用先进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鼓励课堂教学研究和改革,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教学改革经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加强对教学工作的管理和领导。建立由分管校长、教务处、教研组组成的管理构架。按专业学科设立教研组,作为教师集体进行教学研究的组织。教研组应充分发挥学术职能,教学研究组组长组织本教研组的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活动,贯彻落实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学校各项教学任务。教学研究组设组长一名。

第二十二条 尊重学生人格,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学校不随意停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要由校长决定。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建立学生档案,严格学籍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农村(含县镇)户籍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执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免学费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制度,鼓励同学之间、师生之间互相帮助。

第二十七条 学校学生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等重要思想,树立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二十八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获得助学金及其他资助;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品学兼优者可获得优秀学生称号或其他奖励;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业,积极参加体育活动;

(四)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按期缴纳学费、住宿费等项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六)学习和使用普通话及规范的文字。

第三十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在征得家长同意并保证安全前提下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学校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遵守学校制订的《社团管理规定》。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通过正常渠道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三十二条 学校在学生中成立共青团和学生会组织,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活动。

第三十三条 政教处对学生的在校行为按照《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职学生守则》等规定实施量化管理。对全面发展、品德高尚、成绩优秀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予以处分。

第三十四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第三十五条 学校积极为学生就业提供条件和帮助。

 

第五章 教职工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师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具备正确的思想信念、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教育教学水平,言行符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潮州市职业技术学校教职工行为规范》,专业符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标准》规定。

第三十七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任。教师应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制度实行教职工聘任制,根据上级规定和学校实际定编、定岗、定人、定责。教职工由校长聘任。对不胜任现职工作的教职工,学校可不聘、解聘或安排其他工作。工资待遇按有关法律和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活动,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接受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十一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接受学校对其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和监督;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履行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规定的职责;

(三)教师要教书育人,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品德、智力、体质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文字。

第四十二条 学校每学期对教师德育进行考核,每年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将报上级部门审批予以解聘或辞退,教职工对所受处理不服,可以按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四十四条 学校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证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逐渐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环境。

第四十五条 学校按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制度对在编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工勤人员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教育法》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熟悉本岗位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三)树立服务观念,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四)廉洁自律,克己奉公,不谋私利,工作敢于负责,不推诿、不扯皮;

(五)树立全局观念,支持其他部门和人员的正常工作;

(六)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雇用劳动合同制职工,所用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素质。

 

第六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四十八条 总务工作坚持为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教育培训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的原则。

第四十九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每年学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经费预算,申请经费支持。

学校按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五十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制定并执行学校财务计划,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严格掌握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财务支出专人审批制度。

第五十一条 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按上级财政部门的要求使用经费,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 加强校产管理,防止公物流失和浪费。学校固定资产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学校办公用品购买、入库、出库由专人负责和管理,管理员要做好帐、物登记工作,确保帐实相符。

 

第七章 安全及卫生

 

第五十三条 认真执行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制度,学校设医务室,校医负责学校健康教育及环境卫生,根据上级防疫部门要求建立卫生档案,组织学生体检。

第五十四条  学校的环境、校舍、图书、设备等都应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医务室定期在全校宣传卫生知识。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第五十五条 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制定安全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学校定期对学生进行各种安全教育。

第五十六条 组织师生外出活动,须做好安全预案,保障师生安全。学生集体外出要经校长批准;学校组织教师集体外出报请市教育局批准,并由一名副校级以上领导带队。

 

第八章    民主管理和保证监督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校长全面负责行政工作、党组织保障监督、教职工民主参与管理的内部民主管理体制。

第五十八条 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学校办学方向、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学校重要财务收支情况和教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第五十九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决定与教职工关系密切的生活福利等重要事项;

(三)审议通过事业发展、规划等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大事项,并由校长颁布执行;

(四)评议和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学校工会是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办事机构。

第六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每年召开两次全体代表大会,学校工会委员会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会议,日常工作由选举产生的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在特殊情况下,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六十一条 学校根据需要召开工会、教工团员和女职工等各类代表座谈会,听取对学校教育、教学、行政事务工作的意见。

第六十二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向上级反映情况。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制、阻挠、打击报复。

第六十三条 学校接受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舆论监督,听取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六十四条 学校党总支、党支部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它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

(七)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八)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会议审议通过后,报潮州市教育局核准。

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原订的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六十八条 学校章程的修订可以由校长或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委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任何一方提议。章程的修订决定由学校校长会议通过。章程修改应严格按照章程制定程序。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条 本章程由潮州市职业技术学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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