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华工商职业学院奖助学金政策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奖学和助学的有关文件精神,鼓励品学兼优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是报考我院并被正式录取的新生或在校学生,符合以下相应条件者,均可享受本条例所规定的奖学和助学金政策。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
学院设有国家财政部、教育部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提供无偿援助的国家奖学金,其中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 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 元,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3000 元。具体额
度按当年财政部、教育部及广东省财政厅、教育厅规定为准。
第四条 新生助学金:
1.荣获“感动中国十大人物”获得者本人或其子女第一志愿报读我院,由广东省总工会提供助学金30000 元,即免三年学费。
2.荣获“广东省道德模范”获得者本人或其子女第一志愿报读我院,由广东省总工会提供助学金30000 元,即免三年学费。
3.全国、省、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本人第一志愿报读我院,由广东省总工会提供助学金分别为10000 元/ 人、8000 元/ 人、6000 元/ 人。
4.全国、省、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子女第一志愿报读我院,由广东省总工会提供助学金分别为6000 元/ 人、5000 元/ 人、4000 元/ 人。
5.烈士子女第一志愿报读我院,由广东省总工会提供助学金为6000 元/ 人。
6.酒店管理( 酒店服务与管理方向)、酒店管理( 餐饮高级管理方向)专业的新生由广州白云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广州从化碧水湾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伯顿饮食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实习助学金三年共计18000 元/ 人。
7. 第一志愿报读我院的清远地区贫困家庭考生,由当地民政部门出具证明,高考成绩为清远生源前20名的新生,由学院提供助学金5000元/人,共计10万元。
新生均可享受奖学、助学金条款中的一项,不能重复多项享受,以最高奖项为准,第一志愿不含征集志愿,录取分数含政策加分。
第五条:金秋奖学金:
学院每年由广东省总工会对广东省城镇困难职工子女设有“金秋助学金”2000 元/ 人。
第六条:勤工俭学岗位:
学院设有勤工俭学管理中心,在校内各职能部门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俭学岗位,每月勤工俭学津贴约800 元,按月计发。
第七条:国家助学贷款:
学院设有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每年为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来自贫困县成绩优异的学生,在校期间给予优先办理助学贷款。
第八条:本条例从二O一四年九月一日起实施,原条例同时作废。
第九条:本条例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