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本科招生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和校内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组建本科招生委员会,本科招生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制定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策招生重大事项等相关工作提出咨询与建议,并监督本科招生工作进行。
第十六条 招生工作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1. 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 按照教育部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地区、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组织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
3. 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等服务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4. 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区、市)相关政策要求,公开、公平地组织各特殊类型招生考试;
5. 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6. 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七条 招生工作在学校纪监办公室的监督下进行。
第十八条 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相关规定的,可向纪监办公室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
监督电话:020-87110195;
来信请寄:广州市天河区清清文理楼(37号楼)40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