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符合条件者可申请:1.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在校期间由财政贴息的国家助学贷款,贷款最高金额为8000元/学年。2.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为8000元/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学年。3.国家助学金:按照国家下发名额发放国家助学金3000元/学年。4.学院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2500元/学年、二等奖1500元/学年、三等奖800元/学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