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本校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在我校设立“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金额分别为8000元、5000元;“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按照困难等级分档资助,标准为特别困难等级4000元、困难等级3000元、一般困难等级2000元;财政奖助比例占学生11%,总金额达五百多万元。学校设立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分别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金分别为:3000元、1500元、800元。
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办理助学贷款、协助办理生源地贷款等服务,贷款金额为8000元/生·年。学校设有勤工助学管理中心,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