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本校相关规定执行。奖助学金类型有: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服兵役国家补偿资助、广东生源新生助学金、广东省建档立卡本专科学生免学费和生活补助。
(二)人保财险奖助学金、元果励志奖学金、丽林奖学金、德胜奖学金、雷为有奖学金、香港石景宜刘紫英助学金、黎灿助学金、邓安堂助学金、仲明助学金、军分区助学金、夕阳红助学金、特殊困难临时补助金、勤工助学金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新生可以申请来校路费补助。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凭录取通知书、户口本等资料到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局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在高校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每学年最高贷款金额为人民币8000元;学生在校期间免利息,毕业当年开始还利息,毕业三年后开始分批归还贷款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