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奖助学金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本校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被评为“国家奖学金”的优秀大学生,资助金额为每生8000元;
2.被评为“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优秀大学生,资助金额为每生5000元;
3.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资助金额为每生4000元;
4.学校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
5.获得“南洋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资助金额为每生1000元;
6.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可申请生源地贷款,并可在校申请勤工助学岗位;
7.对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进行评定后,学校给予一定的学费减免;
8.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参加“三支一扶”的可享受国家相应的学费补偿、贷款代偿;
9.组织在校学生购买大学生医保,国家予以一定的财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