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广州市天河区小学招生指南(2)

2014/5/3  招生网  阅读:  【放大镜】  

十、可否提前或延缓入学?

今年招生对象为2008年8月31日及之前出生的适龄儿童。未满6周岁的儿童不属于今年招生范围根据《义务教育法》,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适龄儿童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向居住地对口小学提出书面申请,附上广州市区级以上医院证明,并报区教育局小幼教科审核批准。延缓入学期满,应即入学。

温馨提醒

  1. 家长必须对所提供的报名材料真实性负责。经查实提供虚假材料的,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2、收齐报名材料后,学校会安排教师上门家访核实实际居住地情况,请家长予以支持配合;

3、已读过一年级的学生不能重新报读,一旦发现,将予以清退,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家长承担;

4、请家长根据招生工作指引备齐材料前往对口学校报名,材料不齐全会影响录取;

5、请家长务必于5月1012三天到对口小学报名。如果迟报名,此类学生将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6、为了节省您的宝贵时间,建议家长先在天河区教育局网站(www.tianhe.org.cn) 小学招生专栏了解有关招生信息,并下载《2014天河区小学一年级新生报名表》,填写后带到各小学报名点使用;

7、有下列情况的,公办学校将不予录取:A、经查实入学材料不真实的;B、在公办学校重复申请学位的;C、无特殊情况不按时申请学位的;

8、已被学校录取,无故不按时注册,校方已通过电话催促,三天内仍不注册的,视为放弃该学位;

9、如果家长对学校招生工作有建议或意见,可以向校长反映,若校长的解释或解决办法仍无法让您满意时,可以寻求下列帮助:

天河区教育局小幼教科咨询电话:38622798 地址:天河区天府路1号大院4号楼2001室

天河区成教办(民办小学招生)咨询电话:38622792  

地址:天河区天府路1号大院4号楼2002室

天河区教育局纪检监察科投诉电话:38622508  

地址:天河区天府路1号大院4号楼2005室

   

            广州市天河区教育局

                 2014年430


附件:

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

分类一览表

类别

对    象

证  明  材  料

优抚群体类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及现役军人的适龄子女

本人户口簿、监护人户口簿(直系亲属外的监护人还需提供委托监护的公证书)

部队师级或市民政局以上证明、现役军人身份证件(如军官证)

合法领养或家庭寄养的适龄孤儿

民政部门发的助养证或家庭寄养协议书、助养人的户口簿

父母均长期患重病或失去监护子女能力的残疾人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市民政局或区残联证明或区级以上医院危重病证明书

特殊行业类

父母均为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厅(局)级以上有关单位证明、本人工作证件

殡葬工人的适龄子女(其中一名)

区(县级市)以上民政局证明、监护人的广东省居住证(或在有效期内的暂住证)、有效劳动合同

从事承担政府环卫作业工作服务连续两年以上的环卫临时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适龄子女

市城管委发的《广州市环卫工人(非广州市户籍)子女入学证明》、计划生育证明、有效劳动合同、连续两年以上在穗缴纳社保证明

进藏干部职工子女

进藏干部职工房产证及其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进藏干部职工证明信函

人才类

按规定引进的博士后、外国专家的适龄子女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含外国专家局)出具的相关证明

来穗工作的留学人员的适龄子女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单位证明

属引进人才持《广东省居住证》有效期三年及以上人士的子女

监护人依照《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申领的《广东省居住证》

高层次人才子女(含海外)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证书》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具的有关证明

优秀外来工子女

监护人所获得广州市优秀外来务工技能人才广州市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或相应区(县级市)政府授予优秀称号的证明材料、监护人的广东省居住证(或在有效期内的暂住证)

境外群体类

海外华侨华人子女

相关使领馆证明、本人护照或身份证件

台胞子女

区(县级市)以上台办出具的《广东省台湾人士子女入学证明书》、父亲或母亲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有突出贡献的港、澳人士的适龄子女

广州市荣誉市民证书、本人身份证或《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驻穗领事馆等外交人员的适龄子女

市级以上外事办证明及合法居留证明

注:1.其他特殊情况由区(县级市)以上教育局根据有关政策确定。2.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出具证明的单位对证明真伪性及因此产生的问题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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