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志愿填报:
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同时进行专业志愿填报,考生可填报2个专业,并注明是否愿意服从专业调剂录取。
第十九条 资格审查:
学院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有关要求(粤教考函〔2017〕2号)对考生的报考资格进行审查,对审查不合格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考生将取消考试和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体检要求:
考生必须在2月底前参加广东省普通高考体检。应届生所在学校须在地级市招生办公室统一安排下,到就近的市、县(市、区)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高考体检。有实践经验的社会青年、往届生可到高考报名点领取体检卡后根据要求到有资质的市、县(市、区)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体检。学校公布各专业拟录取名单后,拟录取的考生在3月23日前向学校寄送考生本人的《2017年广东省普通高考考生体格检查卡》。没有高考体检结果的考生一律不得办理录取手续。
第七章 考核办法
第二十一条 考试安排
1.考试科目及形式:本次考试采取“文化考试+综合测试”的形式,满分500分。
(1)文化考试(笔试):语文、数学。两科合卷,各科150分,总分300分(分普通高中类和中职类两套)。
(2)综合测试(面试):总分200分,现场考核和问答,主要考察学生逻辑思维能力、语言沟通能力和职业倾向等基本素质。
2.考试时间及地点
时 间 |
科 目 |
地 点 |
2017年3月4日 |
9:00~11:30 |
文化考试 |
广东省民政职业技术学校 |
(广州市新港中艺苑南路29号) |
第二十二条 缺考一科或以上考生做自动放弃招生考试处理,不允录取。
第八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三条 学院按普通高中考生和中职考生的实际参加考试人数比例确定高中生和中职生的招生计划,根据“文化考试+综合测试=总成绩”从高到低分类进行录取,考生的总成绩必须达到250分(含)。考生总成绩相同时,按综合测试成绩高分者优先录取。体检不合格者不能被录取。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拟录取的考生名单,并在我校自主招生网站公示,拟录取公示过程中若有学生自愿放弃录取,则根据名次顺延录取至招生计划额满为止。
第二十四条 各专业录取分、各专业拟录取考生名单于2017年3月21~23日在学院招生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拟录取的考生名单报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备案,经省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的考生方可确认为正式录取。学校根据省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的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并在学校网站上公式。
第二十五条 报考学院2017年自主招生并被正式录取的考生,可同时参加广东省2017年普通高考,参加本科院校录取,但不能参加高职高专层次的录取,也不得参加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填报本科院校志愿并被本科院校录取的考生,取消我校自主招生录取资格,不得转回我校,也不得参加其他高职高专层次的录取。到校报到学习后,不能进行专业调剂,也不能转入其他学校。
第九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六条 新生通过单独招生在校学习期间,在学费、住宿费、户口迁移、日常教学管理和毕业文凭等方面与参加普通高考的学生完全一致。
第二十七条 经我院单独招生所录取的考生,须按照录取通知书要求到校注册。逾期未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对新生进行资格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入学资格,并将其档案退回考生原所在中学。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章 招生工作监督申诉与服务
第二十九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监督部门: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处)
联 系 人:魏老师
监督电话:023-65626117
第三十条 招生服务及联系方式:
1.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
招 生 处:林老师、蒋老师、杨老师
招生电话:023-65626666、023-65626165(传真)
学院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南二路151号,邮编:401331
招生网址:http://zs.cqcmc.cn
电子邮件:cqcmczs@163.com
2.考点联系方式
考 点:广东省民政职业技术学校
联 系 人:张老师
联系电话:020-34263250 18928900959
学校地址:广州市新港中艺苑南路29号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并报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备案,适用于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2017年广东省高职自主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招生处解释。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三条 附件:
附件1:广东省2017年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考生报名表(请点击查看)
附件2:广东省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正式报名信息表(请点击查看)
附件3: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2017年“孤儿高等教育助学工程”简介(请点击查看)
附件4:孤儿考生表现情况表(请点击查看)
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
2017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