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政策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一)设立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协助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每年最高金额为8000元;
(二)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奖学金标准为8000元/年•人,国家励志奖学金标准为5000元/年•人;国家助学金根据学生家庭困难情况标准分别为2000-4000元/年•人不等;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新生助学金根据新生学费最高补助6000元。
(三) 优秀学生奖学金设一等、二等、三等奖,奖金分别为2500元/年•人—600元/年•人不等;设优秀学生干部、个人单项优秀奖学金。
(四)设有伍舜德精神奖学金、香港台山商会助学金等社会类奖助学项目,奖助金额10000元/年•人—800元/年•人不等。
(五)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对生活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