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幼儿师范学校招生章程

2017/3/6  广州市幼儿师范学校  阅读:  【放大镜】  

广州市幼儿师范学校招生章程

广州市幼儿师范学校章程

  

目     录

 

序言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三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四章  教师和职工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六章  学生(学员)管理

第七章  学校财产、财务管理

第八章 社会服务与交流合作

第九章  附则

 

 

序言

 

广州市幼儿师范学校直属广州市教育局,是一所培养幼儿师资和艺术类人才的全日制公立师范类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同时也是省、市学前教育职后培训基地。学校具有悠久的幼儿师范办学历史。1911年,美国幼儿教育专家碧卢夫人创办慈爱幼稚师范学校于西关长老会礼堂内,自任校长。1916年,改校名为私立协和女子师范学校,增设小学师范科。1932年,廖奉灵女士任首位华人校长。1935年,遵照关于私人不得办师范学校的规定,改设为普通中学,命校名为私立协和女子中学,招收高中普通科,并获准继续开设幼稚师范班和附属小学。1952年,廖奉灵女士献校,广州市文教局接收协和女中后,易校名为粤秀师范学校,后改名为广州师范学校。1955年,遵照教育部关于幼儿园师资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幼儿师范学校负责培养的决定,广州市教育局于1956年将广州师范学校分为一师、二师、幼师等三校,广州市幼儿师范学校开始独立办学。1965年,并入广州市第一师范学校(设为幼师部),1966年8月因文革停止招生。1973年9月在广州市瘦狗岭复建了广州市第二师范学校,附设幼师班。1978年9月恢复"广州市幼儿师范学校"名称。

学校秉承“求实进取,为师风范”的校训,坚持“学生为主,教师为重,质量立校、特色兴校”的办学理念,逐步形成了“师范•艺术•华文”的办学特色。开设学前教育(含音乐、舞蹈、美术、英语、多媒体5个专业方向)、社会文化艺术等专业,其中“学前教育”专业是广东省重点专业,在海内外具有很强的专业辐射力。学校一直注重内涵建设,构建了学前教育专业专门化方向特色课程,积极推进精品课程建设;以课题研究为导向,引领教师多途径提升教学科研能力,已完成多项省市课题研究,编著、出版了多部专业教材;积极开展产教融合,校企(园)合作基础建设,现有多家省市幼儿园成为我校的实习基地。学校先后被上级主管部门授予“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保育员工种)”、 “广东省幼儿园园长培训基地”、“广东省幼儿园教师培训基地”、“广东省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幼儿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培训考点”、“广东省中华文化传承基地”、“语言文字测试站”、“汉语口语水平测试(HKC)考点”、“广州市华文教育基地”、“广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推动依法治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建立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实现学校办学目标,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保障师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广州市幼儿师范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说明:本条是对制定目的、依据的规定。】

 

第二条  学校名称:广州市幼儿师范学校

中文简称:广州幼师

英文名称:Guangzhou Normal School for Pre-school Education。

【说明:本条是对学校辨识信息的规定。】

 

条  法定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东路沾益直街121号。

学校官方网址:www.gzys.net。

【说明:本条是对学校辨识信息的规定。】

 

第四条  学校性质:学校是由广州市人民政府主办,广州市教育局主管的公办全日制中等师范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事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学校实行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说明:本条是对学校性质和隶属关系等的规定。】

 

第五条  办学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广东省、广州市教育发展规划纲要,以广州市新型城市化发展战略、建设国家中心城市主线,深化改革为动力,积极探索中专层次幼儿教师人才培养培训模式,为社会输送合格的幼儿园教师。

【说明:本条是对学校办学宗旨的规定。】

 

第六条  学校定位:学校为全日制幼儿师范学校,以培养培训学前教育师资为主,立足广州,服务全省,建成学历教育和非学历培训并举,主要承担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幼儿师范学校

学校的办学理念为:学生为本,教师为重;质量立校,特色兴校。

学校的办学特色:师范·艺术·华文。

【说明:本条是对学校定位、办学理念和办学特色的规定。】

 

第七条  学校各类招生工作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招生立足广州地区,面向全省。学校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说明:本条是对学校招生就业政策的规定。】

 

第八条  学校学生修学年限为三年,要求为初中起点。

【说明:本条是对学校修学年限的规定。】

 

第九条  为塑造学校形象,确立校徽、校训和校风。

校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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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规矩交融,放飞理想”,突出学校的师范性。图案整体造型外为方、内为圆,寓意“方圆来自规矩”;主体为一只展翅高飞的鸟,象征“展翅放飞理想”;内由字母G、Y、S、F变形组成幼苗图形,代表“广州”、“幼儿”“师范”,寓意“幼苗成长”。

校训:求实·进取·为师风范。

校风:团结、勤奋、敬业、创新。

【说明:本条是对学校校徽、校训和校风的规定。】

 

第十条  校庆日为每年10月份第二个星期六。

【说明:本条是对学校校庆日的规定。】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一条  举办者是广州市人民政府。举办者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中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和基本标准,并据此指导学校的发展规划,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监督学校执行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  举办者核准学校章程,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纠正学校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第十三条  学校校长、副校长以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由举办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任免。

第十四条  举办者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并制定经费拨款标准和使用办法。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举办者制定教育教学质量标准。学校根据教学需要,制定教学计划、在上级审核通过的教材目录中选用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保证教学质量达到举办者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  举办者支持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鼓励学校积极筹划和拓展各种形式的校企合作项目,鼓励学校科研和技术成果的社会化和产业化,鼓励产学研合作的成果运用于研究和教学活动,形成良性互动。

第十七条  举办者支持学校根据实际需要,依法依规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聘任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规划和管理校园基建以及其他项目。

第十八条  举办者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说明:第十一条至第十八条是对学校举办者、举办经费、人事管理权限、办学监督的规定。】

 

第十九条  学校的权利:

(一)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上级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计划;

(三)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根据培养目标和教学需要,制定教学计划、在审核通过的教材目录中选用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五)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职业教育院校之间的学科研究、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分配方案;

(八)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办学;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行政管理工作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其他相关组织的检查;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政策,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广州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保障;

(三)依法维护教职工、学生和学员的合法权益;

(四)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奖、助学金制度;

(七)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学、生活设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说明:第十九条至第二十条是对学校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第三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二十一条  依法建立健全校长全面负责行政工作、党组织保障监督、教职工民主参与管理的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说明:此条是对学校管理体制的总体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机构编制部门下达的编制,设校长1名,党总支书记1名,副校长2名,设置内部管理部门、教学部门及教辅机构等。各管理部门设科长(主任)、副科长(副主任)若干名,在校长领导下履行职责。学校按上级部门核定的编制配备教职工。

【说明:此条是对学校机构设置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免,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对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和为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服务。副校长协助校长做好分管工作,对校长负责。

校长职权有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坚持依法办学、民主治校,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依照学校章程实施管理,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聘任中层干部和教职工,维护学校秩序;

    (四)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五)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领导和组织德育工作,建立校企(园)合作制度,开展工学结合,确保育人质量;

    (六)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专业发展,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七)负责规定范围内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八)加强学校的安全管理与安全教育工作,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建设平安和谐校园;

(九)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充分发扬民主,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在学校管理中的作用;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关系,创造良好育人环境。

(十一)行使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说明:此条是对学校校长职责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学校的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学校党总支按照保证方向、服务中心、参与决策、建设队伍、强化监督的要求,在学校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和组织教学过程中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对校长和学校整体工作进行保障监督。学校党总支书记主持党总支全面工作,并向上级党委报告工作。

党总支书记的职权有:

(一)认真履行党章规定的基本任务,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支持和监督校长依法行使职权,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党员干部队伍的纯洁。

(三)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做好学校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教育管理、考核监督等工作。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参与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干部选拔任用、基本建设、财务预决算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要事项的决策,保证和监督其决策的实施,推动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顺利开展。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牢牢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学校和谐稳定。

(六) 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

(七)加强统一战线工作,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和党外知识分子组织等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八)组织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任务。

【说明:此条是对学校党总支及书记职责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靠中国共产党,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作用。学校成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学校共青团在校党总支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指导学生会开展工作,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

【说明:此条是对学校共青团工作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有关人员可列席参加。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说明:此条是对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党总支会议是学校党务议事决策机构。会议由学校党总支书记、党总支委员组成,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党总支成员提出,党总支书记确定。会议必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说明:此条是对学校党总支会议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以教师为主体,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学校、民主监督行政管理和维护教职工权益的组织机构,接受学校党总支的政治领导,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教代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须有2/3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教代会闭会期间日常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委员会。学校工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教代会的主要职权有: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列出。

【说明:此条是对学校教代会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学校党总支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说明:此条是对学校重大决策制度的规定,其中校务会议为党政联席会议或领导班子会议的统称,不包括行政办公会议。】

 

第三十条  学校依法成立校务监督委员会。校务监督委员会是学校事务管理的监督者和建议者,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对校级事务实施监督检查,为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上级纪检部门在学校开展监督工作的延续。校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经全校教职工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教代会代表任期相同。

【说明:此条是对学校校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公开的原则和范围参照政府机关政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和师生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说明:此条是对学校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学校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

【说明:此条是对学校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学校加强信息网络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校园网、国际互联网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说明:此条是对学校信息网络管理工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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