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学费、住宿费按广东省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实施的标准执行。参见各省专业目录。
第三十一条 学费:文科类各专业学费5250元/生·年,理科类各专业学费6410元/生·年,音乐类、美术类各专业学费10000元/生·年[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
第三十二条 住宿费:1300元/生·年[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我省职业技术教育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粤价〔2008〕150号),江门市物价局《关于江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住宿费标准的批复》(江价〔2009〕257号)]。
第三十三条 被我校新宁学院专业录取的考生第一学年在潮连校区就读,第二学年、第三学年在新宁学院校区(地址:广东省台山市沙岗湖科教文化开发区)就读,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与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一致。